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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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和 货运单证两大类。商务单证有贸易合同正本 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 和保险单等。货运单证主要有载货清单、货物 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等。如系程租船, 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R)、装货事实 记录(Loading Statement of Facts)、装卸货物 时间表(Time Sheet)等,以便计算滞期费、
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向原告出具了进仓通知书,要求原告将涉案货物于2019年8 月3日前送入上海云丰仓储公司,预计开航日2019年8月6日。被告就涉案货物 又向案外船公司订舱,并向原告出具了提单确认通知书。原告确认后,被告 向原告出具了提单号为YFHKG8080013、载明装船日期为8月6日且盖有电放 章的提单。2019年8月11日,被告得知原定航次被取消,并于其后2天内通知
(一)贸易条件的选择
(二)装货港
(三)装运期限
(四)滞期/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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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负责货物运输的 一方,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来决定租船 或订舱。
大宗货物需要整船装运的,洽租适当船舶 承运;小批量的杂货,大多向班轮公司订舱。 不论租船或订舱,均需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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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进口货物船舶动态,对装卸港的工作 安排,尤其对卸货港的卸船工作安排极为重要。 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 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 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 信息可来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 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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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运输 条件,把运输条款尽可能订得完整、明确和 切实可行,以保证出口贸易顺利完成。
(一)CIF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的运输 条款 (二)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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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若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 信用证以后,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审核 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装运期、 装运港、目的港、结汇日期、转船和分批装运 等,要根据货物出运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 信用证中的有关运输条款是否接受、修改。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出运货物且未及时通知原告货物未装船,导致原告不得 已以空运方式将货物运至香港,产生空运费人民币63 517元及散货陆运费人 民币1 2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4 717元并承担本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过货 物抵达时间。被告在得知货物因特殊原因无法到达目的港后曾征询原告意见, 原告自行改变运输方式,被告没有责任,原告提出的空运费损失与被告的行 为无关。即使要追究被告迟延交货的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也应该以2倍运费 为限。
报检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检疫 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 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
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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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船方申请理货,负责把进口货物按 提单、标记点清件数,验看包装情况,分批 拨交收货人。监卸人员一般是收货人的代表, 履行现场监卸任务。监卸人员要与理货人员 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和质量关。港方卸 货人员应按票卸货,严禁不正常操作和混卸。 已卸存库场的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码垛、 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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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拒绝提货造成原告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给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166 233美元、货物处理费人民币173 348元、 拖车费人民币8 000元、进口包干费人民币25 598元以及海运费10 07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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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并一度持有涉案提单,与 原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提取货物并支付相应费用的 义务。被告拒绝提货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 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货物处理费用、拖车费用、进口包干费与 被告的违约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已经由原告支付,成为原告的 实际损失,被告理应向原告赔偿。原告的超期使用费、海运费请求均超过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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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系中方以FOB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 由中方办理保险。进口单位在收到发货人装 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投保手续。目前为简化 手续和防止发生漏保现象,一般采用预约保险 办法,由进口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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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由谁承担? 2019年1月1日,原告铁行渣华有限公司(P&O NEDLLOYD LIMITED) 将10只集装箱货物运至上海。该提单载明:托运人Toon Consolidated Company,收货人为本案被告,启运港为APAPA,目的港为上海,CY-CY, 运费在上海支付。1月14日,被告上海洪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该提单项下的 货物向原告出具了弃货声明,称由于卖方违反贸易合同约定,其不得不放弃 货物。被告确认其是涉案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并且收到过贸易相对方即涉 案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所交付的提单,但在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贸易合同约 定之后,又将提单返还。8月2日,海关向原告发出涉案货物的处理通知,通 知载明,涉案货物必须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处理,由船公司提出申请,海关 审核同意后将指定企业实施处理。8月6日,原告就涉案货物向海关提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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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货、报验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要按信用证上规定的 交货期及时备好出口货物,并按合同及信用证 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备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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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船、订舱 以CIF和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贸易合同, 卖方要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或 装运期),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对出口数量多、 需要整船装运的大宗货物,可洽租适当的船舶 装运;对成交批量不大的件杂货,则可洽订 班轮舱位。租整船运输出口货物,一般是委托 租船经纪人在国际租船市场上洽租所需船舶。
同时还要注意发货质量,如发现货物外包装有
破损现象,发货人要负责修理或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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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报关和装船 货物集中港区后,发货人必须备妥出口货物 报关单、发票、装货单、装箱单(或磅码单)、 检验检疫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 经海关人员对货物查验合格后,在装货单上 加盖放行章方可装船。
七、装船通知与投保 发货人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如因发货人 延迟或没有发出装船通知,致使收货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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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物由被告退关后,原告另行委托他人将涉案货物以空运方式运至香港, 为此支付空运费人民币63 517元。另据华灵工具厂向原告出具索赔函称:由 于原告延误了出运时间,致使华灵工具厂延误了交货期,不得不采用空运方 式,华灵工具厂的香港客户也采用空运方式向最终客户交货。根据华灵工具 厂与客户的供货协议,内有供应商迟延交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承 担的赔偿条款,故须赔偿采购商50 000美元的损失。华灵工具厂同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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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出口货物可联系港区提前发货;对可以
直接装船的货物,按照装船时间将货物直接
送至港区船边现装;对需特殊运输工具、起重
设备和舱位的特殊商品,如危险品、重大件、
冷冻货或鲜活商品、散油等,应事先联系安排
好调运、接卸和装船作业。发货前要按票核对
货物品名、数量、标记、配载船名、装货单号
等各项内容,做到单、货相符和船、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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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关 进口货物需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 报关单》。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 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 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赁主凭报关单、 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 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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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按中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鉴定手续, 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
第六章 进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第一节 出口货物海运业务
出口货物海运业务是根据贸易合同有关的 运输条款,把卖给国外客户的货物加以组织 安排,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到目的港的一种 业务。根据不同的贸易条件,凡以CIF或CFR 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应由卖方派船运输,由 以FOB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则由买方派船 运输。如果采用信用证结汇时,卖方则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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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签发提单有效并载明装船日期,为已装船提单。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懈 怠履行其职责,在货物尚未实际装船出运前就向原告出具了已装船提单。此 外,货物最终并未由被告出运,被告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限额的抗辩法 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应承担由于其过错而致原告采取空运方式出运货物 所产生的额外损失,根据有效证据总计为人民币62 739.85元。一审判决后, [提示:承运人在货物未实际装船的情况下,擅自签发预借提单,是违背合同诚 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行为,由此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且无权享受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试分析该案例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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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承运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纠纷案 2019年7月,案外人华灵工具厂向原告出具货运委托书,委托原告办理涉案货物
从上海至香港的出运业务,委托书载明:请安排8月6日左右的船舶,托运人 为华灵工具厂,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RED 原告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出具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将货物从上海出运 至香港的运输业务委托被告办理,托运单上载明:请配8/6的船舶。原告对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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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或没有投保而造成损失,发货人应承担 责任。如由发货人负责投保,一般应在船舶 配妥后即予投保。
对需要预付运费的出口货物,船公司或其 代理人必须在收取运费后签给托运人运费 预付的提单;如属到付运费货物,则在提单 上注明运费到付,其运费由船公司卸港代理 人在收货人提货前向收货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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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凡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则 由国外卖方安排运输事宜;凡以FOB条件 成交的进口公司,则由买方租船订船,派船
在中国进口货物的海运中,若采用FOB 条件,则称为“我方派船”,若采用CIF或 CFR 条件时,一般称“对方派船”。现在中国海运 进口货物一般多采用FOB条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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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中的运输条款订得是否合理直接 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进口任务 能否顺利完成以及我方的经济利益能否得到 保证。因此进口合同中的运输条款应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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