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资产交易减排项目(CCER项目)咨询服务委托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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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及委托合同
甲方:xxx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xxx光伏电站一期45MWp建设项目(以下称”“该项目”)。
鉴于:
1.甲方一直从事大型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的开发、建设与运营服务。
2.乙方在低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提供“碳资产”技术服务及独家销售服务,乙方亦同意为甲方的自愿减排项目(CCER项目)提供技术开发、核证及独家销售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合同目的
1.甲方因CCER项目而委托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收集资料、申请等服务,并委托乙方独家销售核证减排量(CCER),乙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及委托报酬。
2.合同期限为21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2035年07月04日。
在此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2.1项目咨询服务
2.1.1资料收集。
乙方根据具体项目提出编写项目设计文件所需的信息、资料清单,在甲方协助下收集清单所列之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宄报告及批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所在地公众意见调研记录等。
2.1.2设计制作、完成和提交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CCER项目)
申请所需要的文件:项目概念书、项目设计文件。
2.1.3协助项目业主选择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指定经营实体,进行项目的审定和核查。
2.1.4制作CCER项目及减排量审批备案文件,协助甲方申请CCER项目及减排量备案等有关事宜。
2.1.5设计制作、完成监测报告。
2.1.6其它乙方应承担的必要事宜,如向国家有关机构报告、备案等事宜。
2.1.7乙方不承担聘请DOE、以及项目审定、签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1.8甲方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有关于该项目核证减排量的潜在买家接触、商谈以及签订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2.2委托独家销售服务
2.2.1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对该项目所产生的所有核证减排量(CCER)进行销售工作,并完成所有商务流程,对该项目的买家拥有选择权,对该项目的售价拥有决定权,甲方只能委托乙方销售,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家进行销售、也不得自行销售。
2.2.2其他商务咨询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团队的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3.1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督促项目业主按时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2在整个项目审定、核查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协助乙方完成数据收集工作,在乙方的协助下,向国家发改委申请CCER项目及减排量备案等事宜,并协助DOE现场审定和核证。
3.3按照监测计划,具体实施监测计划内容。
并在核查的时候,向乙方提供项目监测所需的相关材料、数据。
3.4在CCER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乙方完成减排监测报告、DOE现场核查和签发CCERs等有关事宜。
3.5按照乙方要求,签订所有与销售相关的商务合同。
3.6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3.7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
四、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期限。
4.1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如下:
本合同第一年技术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5万元,其中项目的审定开发服务费为人民币15万元以及第一次核査服务费为人民币10万元,具体付款时间如T:
(1)本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10万元;
(2)项目最终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万元;
(3)对于每次项目的核査,乙方完成CCER项目的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万元;
(4)CCER项目减排量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万元。
特别说明:如果以后每年还需要核査的,需经乙方书面同意确定,每次服务费均为10万元,支付费用的期限为:乙方完成CCER项目的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万元;CCER项目减排量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万元。
4.2乙方按照销售提成的方式向甲方收取独家代理销售的佣金,具体如下:
(1)乙方按照核证减排量总销售金额的50%收取委托报酬。
(2)甲方在每次收到核证减排量销售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销售款5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
4.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报酬或费用,应汇入乙方公司账户。
4.4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国家税费。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将对方提供的材料
和文件向第三方提供(披露),出于实现本合同目的必要批露除外。
六、违约责任
6.1合同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义务、责任、声明和保证或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与实际情形不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6.2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按照文首列明的通讯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对于避免损失的扩大尽了合理的努力义务后,对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6.3甲方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则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參百万元整。
甲方擅自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核证减排量(CCER)的,则除了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6.4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或报酬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应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
七、协议管辖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精神履行本协议,如因履行本协议及其相关的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