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听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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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听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律师办理行政听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三章证据
第四章听证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律师代理行政听证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的执
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2条制定本规范目的是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听证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以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3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代理行政听证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4条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6条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律师承办行政听证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7条建立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行政听证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
事人的行政听证代理人。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9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行政听证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由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2.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3.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行政听证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的应当标明;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4. 律师事务所应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第10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代理。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第11条具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第12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在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当事人拟向行政机关申请,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行政机关的听证范围。
第1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属于可听证范围的行政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应接受其关于听证事项的委托:
第14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申请听证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申请听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