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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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说明
1、办理各类登记,可登录镇江市工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或者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5、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6、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交回原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其中,未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还应交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

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一)非公司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88】非公司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合同、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

7、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经营项目涉及餐饮服务,娱乐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危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动物畜禽的饲养、隔离、屠宰加工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镇江市“住用商”禁止类行业还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企业(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
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1、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的非法人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投资者中含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二)非公司外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89】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名称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90】住所变更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填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经营项目涉及餐饮服务,娱乐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旅行社,危险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动物畜禽的饲养、隔离、屠宰加工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镇江市“住用商”禁止类行业还需提交房屋
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

住所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91】经营范围变更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其他有关文件。

【92】投资者变更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出资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新加入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0)《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新增加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1)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其他有关文件。

【93】投资总额、出资额变更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仅适用于减资。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

【94】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变更、委员备案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原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95】营业期限变更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96】投资者名称变更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投资者名称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97】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备案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98】撤销分支(办事)机构备案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
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有关文件。

【99】出资备案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0】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4)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
【101】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4、清算报告;
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机关和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6、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部分其它登记事务提交材料
【188】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的《申请增(减)、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2、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189】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企业加盖公章的《申请增(减)、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2、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企业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因损坏而补领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191】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
企业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涉及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提交企业权力机构做出的有关迁移登记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迁入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企业向迁入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迁出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

企业办理迁移后涉及到住所、名称等事项变更的还需再申请变更登记并按材料规范提交相应材料;若不涉及到变更事项的,需再申请营业执照换照并按材料规范提交相应材料。

【192】工商联络员备案申请提交材料
1、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联络员信息》
4、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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