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自来水公司招待所客房等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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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自来水公司招待所客房等部分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复[1998]6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8.10.23
【实施日期】1998.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自来水公司招待所客房等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8]65号)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报来“关于我司招待所客房、会议室、停车场定价的请示”收悉。
为拓宽就业门路,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你公司新建招待所,配置了客房用品用具和会议、娱乐、餐饮、车辆停放保管等配套服务设施。
根据“广西饭店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招待所客房价格、会议室和停车保管收费标准见附表,允许下浮执行。
二、餐饮、娱乐等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按“广西饭店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招待所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招待所客房价格表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招待所客房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