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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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就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再⽣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再⽣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资源的综合利⽤和再⽣资源的循环利⽤,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
资源综合利⽤,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伴⽣矿进⾏综合开发与合理利⽤,对⼯业⽣产过程中产⽣的废渣、废⽔(液)、废⽓、余热余压等进⾏回收和合理利⽤。
《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些需要税收⽀持的资源综合利⽤产品,将现⾏主要的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量加⼤综合利⽤产业投⼊,促进综合利⽤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积极的促进作⽤和⽰范引导效应。
再⽣资源,是指在社会⽣产和⽣活消费过程中产⽣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价值,经过回收、加⼯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属、报废电⼦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原料(如橡胶(资讯,⾏情)、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中出现⽐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定⽐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做强,促进再⽣资源回收⾏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励资源的回收和利⽤两个环节着⼿,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产的作⽤,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式的转变。
问:《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将哪些资源综合利⽤产品新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答:此次新纳⼊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产品包括:再⽣⽔,以废旧轮胎为原料⽣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处理劳务,以⼯业废⽓为原料⽣产的⾼纯度⼆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产的热⼒,以退役军⽤发射药为原料⽣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业企业产⽣的烟⽓和⾼硫天然⽓脱硫⽣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为原料⽣产的蒸汽、活性炭、⽩碳⿊、乳酸、乳酸钙、沼⽓,以煤矸⽯、煤泥、⽯煤、油母页岩为燃料⽣产的热⼒,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产的⽣物柴油。
问:《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将哪些现⾏政策整合到⼀起?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件,对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产的电⼒,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为原料⽣产的再⽣沥青混凝⼟,以掺有废渣的原料⽣产的⽔泥(包括⽔泥熟料),以燃煤发电⼚产⽣的烟⽓进⾏脱硫⽣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煤泥、⽯煤、油母页岩为燃料⽣产的电⼒,利⽤风⼒⽣产的电⼒,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上述政策进⾏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林区三剩物和次⼩薪材⽣产的综合利⽤产品实⾏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产品(如煤层⽓抽采销售)的政策⽂件包括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整合。
问:《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取消了部分⽔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此次政策调整,停⽌了采⽤⽴窑法⼯艺⽣产综合利⽤⽔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窑法⼯艺⽣产⽔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励的技术,⽽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7⽉1⽇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问:《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对资源综合利⽤产品实⾏了多种不同的优惠⽅式?对纳税⼈申请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将新扩⼤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
惠⽅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是实⾏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有:再⽣⽔;以废旧轮胎为原料⽣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处理劳务。
⼆是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主要有:以⼯业废⽓为原料⽣产的⾼纯度⼆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产的电⼒或者热⼒;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为原料⽣产的再⽣沥青混凝⼟;采⽤旋窑法⼯艺⽣产并且⽣产原料中掺兑废渣⽐例不低于30%的⽔泥(包括⽔泥熟料)。
三是实⾏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主要有:以退役军⽤发射药为原料⽣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及各类⼯业企业产⽣的烟⽓、⾼硫天然⽓进⾏脱硫⽣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为原料⽣产的蒸汽、活性炭、⽩碳⿊、乳酸、乳酸钙、沼⽓;以煤矸⽯、煤泥、⽯煤、油母页岩为燃料⽣产的电⼒和热⼒;利⽤风⼒⽣产的电⼒;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仅适⽤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产的⽣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2009年1⽉1⽇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2008年7⽉1⽇起实施。
对于适⽤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可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问:为什么要调整再⽣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再⽣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
为了⽀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业长期以来⼀直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经过⼏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废旧物资作原料的⽣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些不法分⼦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业的特种⾏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较严重的三个问题:⼀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法牟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量流失,⽽且严重影响了回收⾏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最多的⼀年超过400亿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系列加强回收⾏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偷骗税起到了⼀定的作⽤,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的问题。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个系统⼯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度设计政策调整⽅案,⽽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两⽅⾯的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泛征求各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案。
问:调整后的再⽣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调整后的再⽣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是对满⾜⼀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定⽐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资源仓储、整理、加⼯场地;通过⾦融机构结算的再⽣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资源销售额的⽐重不低于80%;⾃2007年1⽉1⽇起,未因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纳税⼈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是否适⽤有关政策规定?
答:纳税⼈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是按照《再⽣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是再⽣资源仓储、整理、加⼯场地的⼟地使⽤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三是通过⾦融机构结算的再⽣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2007年1⽉1⽇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申明。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有什么时限要求?对查实的纳税⼈与其申明事项不符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为了防⽌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资源回收企业资⾦的问题,《再⽣资源增值税通知》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申请退税⾦额较⼤的,也可以按⽉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起10个⼯作⽇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起5个⼯作⽇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的10个⼯作⽇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续。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第⼀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内派⼈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情况,发现有不满⾜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收到纳税⼈第⼀次退税申请之⽇起⾄少每12个⽉⼀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民银⾏对纳税⼈申明的内容进⾏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要进⾏严肃处理。
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前发⽣的,应当追缴纳税⼈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后发⽣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政处罚⽣效之⽇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