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松刑初字第20190197号 精品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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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松刑初字第107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松刑初字第10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2019年12月因吸毒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0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5日被强制戒毒2年。
2019年12月7日因本案被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9〕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区新浜镇香塘村家中容留方某、周某、杨某三人吸食冰毒。
经尿样检测,被告人王某及方某、周某、杨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反应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周某、杨某、吴某、蒋某等人的证言,尿液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和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