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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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某学校教师工资管理规定
(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修订)
为加强学校教师的工资管理,促进权责利分明的工资体系的形成,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校的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本着按劳取酬、奖惩分明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工资体系的组成:
学校教师工资包括专职教师工资和兼职教师工资两个类别。

专职教师工资包括职务工资、上浮工资、校龄津贴、课时津贴、行政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诚信奖金、福利、年终奖金等;兼职教师工资按实授课时计取。

二、工资的计取和发放
(一)、兼职教师工资标准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由校方和受聘方协商议定,在该课程全部完成并考评合格后一次性计取。

双方须签订相宜的聘用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专职教师工资实行月薪制,在每月中旬核发上月工资。

每月实领金额为应领数减去代扣数,代扣数包括代扣税金和社保金等。

具体的工资标准遵循下列原则及方法套定:
1、职务工资(基本工资):是教职人员学历文凭、职务职称、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工作能力、校龄工龄和为人处事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反映。

试用期(1-6个月,试用期工作突出者可提前转正)职务工资按相应等级的一档工资执行;转正后,职务工资(基本工资)的定级定档、调级调档参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有突出表现的可破格跳定。

职务工资的核定由校长主持。

年考评达良以上的,每年可晋升一档工资;年考评达合格的,每两年可晋升一档工资;年考评不合格的,实行淘汰解聘。

2、上浮工资:是沿引劳人薪[1998] 2号文件规定而设定的针对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专职教师的一项调节性工资。

核算公式为:上浮工资=职务工资×10%。

3、校龄津贴:在校工作第一年可在月薪中核计教龄津贴30元,以后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在月薪中增加校龄津贴3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课时津贴:课时津贴包括标准课时津贴和超标准课时费。

每月标准课时津贴
=每周标准课时量(低于标准课时量的按实际课时计算)×课时津贴标准。

每周标准课时量为18课时。

统考科目的课时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等级依次核定为8元、7元和6元。

超标准课时费=每月超课时量×课时费,统考科目的课时费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等级依次核定为16元、13元和10元。

计算机上机课课时均按8折计算。

5、行政补贴:是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包括班主任、各级干部、校领导而设的一项补贴。

一般套定原则为:班主任津贴为150元/月;基层干部为50~100元/月,中层干部为150~250元/月,校级领导300~500元/月。

各职位的行政补贴由校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享受行政补贴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能积极认真工作,每月一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兑现。

6、绩效奖金:是衡量教师当月的教学成绩而设定的考评性奖金。

绩效奖金标准根据教练等级及相关情况由校长核定,分为200—800元不等,每月在核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教学考评。

7、加班工资:是根据学校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发的。

加班时间按日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据实认定。

加班工资执行的标准按照取酬人在学校核定的月薪标准进行计算。

8、福利、年终奖金:福利包括节期福利、防暑取暖费和社会保险费。

节期福利标准为:教师节、春节、端午、中秋节每个节日每人50-100元,具体兑现形式由学校临时安排;防暑取暖费每人每学年100元,在学年末发放;社会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给予办理的(在原单位已办理停薪留职、内退、退休手续的不享有此项福利)。

年终奖是由校长根据其岗位、工作表现及成绩给予评定核发的,评定标准为:教学人员(兼班主任工作):500元;另兼行政管理人员的,基层干部为500—1000元,中层干部为2000—3000元,校级领导为5000—20000元,本标准仅为最高奖励金额,不限定最低奖励金额。

9、诚信奖金:是为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设定的一项专项奖金。

诚信奖金的发放对象一般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教学编制人员、在校工作一年以上、签订了3年以上聘用合同、表现良好。

每月执行的诚信奖金标准为100元/月。

合同期满时如员工无违约等诚信问题时另外还可领取一次性诚信奖金,具体金额=(完成合同年数—1)*12*200。

10、请假扣款:专职人员如因特殊原因且经学校批准的请假不计取假期工资,在请假扣款中按每日实际工资扣除。

11、罚金:学校教职工应该为人师表,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积极向上,处处为学校及学生的正当利益着想。

如有违反,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罚金在每月工资中扣除。

12、代扣税金: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薪金所得税的规定和标准进行统一代扣代缴。

13、代扣社保金:是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标准统一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缴部分。

三、其它:
1、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师可享受带薪休寒、暑假,休假期时可发放职务工资、上浮工资及校龄津贴,且必须结合教职工的学期考评及完成招生指标情况给予核发。

中途违约辞职、离职或被校方开除者,学校不计发当月工资及年终奖、福利等;中途违约辞职、离职者还必须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工资发放应本着实事求是、奖惩分明的原则进行。

工作上有突出表现者可由校长破格提升基本工资;如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失职者,学校在给予其行政处分后还可降其工资等级,甚至要求其赔偿学校损失。

3、学校的工资管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直接由校长签发,并接受学校股东会的监督检查。

4、本规定与学校的各类聘请合同、规章制度是一致相容的,如有不清晰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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