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火电机组关停中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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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电机组关停中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
摘要:在“十一五”期间关停5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目标背景下,本文对小火电机组关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机组转型改造和通过兼并重组实现机组大型化的对策,并对关停机组涉及的资产处置、债务清理和人员安置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小火电关停;资产处置;债务清理;人员安置
在“十一五”期间关停5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目标压力下,2007年全国已关停小火电机组1438万千瓦,未来几年内,现有40%左右的小火电机组将被陆续关停。

面对这样一场前所未有的政策风暴,妥善处理机组关停引发的问题和寻找关停企业的发展新路,成为摆在各级政府和小火电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关停机组引发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若干解决建议,希望能对相关各方有所借鉴。

1小火电机组关停引发的问题
本次关停风暴的核心宗旨在于“上大压小”,即在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同时建设大型机组,填补小火电机组关停后腾出的发电市场空间,这样,在我国当前电力装机容量略有富余的情况下,不会因众多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导致缺电局面的出现,小火电关停引发的问题在于对所在企业股东、债权人和员工利益的冲击,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1关停企业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理问题。

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小火电企业的初始投资巨大。

按照当前物价水平计算,单位装机容量建设成本约为5000元/千瓦,建造一台6000千瓦的小火电机组约需3000万元,建造一台5万千瓦的机组则需2.5亿元左右。

巨额的初始投资成本,决定了小火电企业在建设之初,就往往存在大量对外借款,运营期间则需支出大额财务费用,并用税后利润支付借款本金。

这样,对于大多数小火电企业来讲,尤其是对于投产期间不长尚未偿还完成借款本息的企业而言,其本身的资金积累有限。

另外,从小火电企业初始投资形成的资产构成上看,绝大部分初始投资为锅炉、汽机和凉水塔等固定资产,就技术效用而言,此类固定资产专用性非常高,只能用于火力发电,很难转作他用,一旦被关停,资产清算价值极低。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火电机组一旦被关停,其净资产价值将大幅缩水,很多小火电企业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不仅有使企业股东遭受巨额损失乃至血本无归的
可能,而且还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价值大幅缩水。

1.2人员安置问题。

在火电企业中,因为发电技术的同质性和生产经营环节的相似性,使得运行一台大机组所需的劳动力数量和运行一台小机组所需的劳动力数量差别不大。

因此,在企业总装机容量相同的情况下,小火电企业的员工定员数量远超大型火电企业。

在部分地方公用小火电企业中,由于历史原因,其人员数量更是大大超出小火电企业的平均人员定编标准。

如山东省内2004年大型火电装机容量为2347万千瓦,员工数量为3万人,平均每万千瓦12.78人;而小火电装机容量为707万千瓦,员工数量为6万人,平均每万千瓦84.86人。

从已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数量看,仅2007年1-11月关停的111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就涉及企业员工12.8万人,其中在职人员9万,退休人员3.8万,如果按照户均三人计算,将波及38.4万人的生计问题。

由此估计,5000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将对近200万人的生计问题形成强大冲击。

另外,就专业知识的适用范围而言,电厂员工特别是长期从事一线生产的工人的技术存在着专用性强的特点,离开现有岗位,其专业技术难有用武之地,不经过专门培训,其很难凭现有技能在社会中谋到报酬相近的职位,这一状况无疑使人员安置这一本来棘手的问题难上加难。

进一步增加机组关停退出的补偿成本。

2应对机组关停的对策和出路探讨
如何处置关停机组的资产,如何进行债务清理和人员安置,其涉及的利益调整和影响已远远超出小火电企业自身,而将波及企业股东、债权人和众多从业人员,是个关系社会,事关大局的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寻找关停企业的发展新路,不仅考验着企业的承受能力,同样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对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2.1积极进行机组转型改造,避免资产报废式处置。

综合考虑现实国情、国家政策和小火电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关停机组的小火电企业可在机组转型改造方面考虑由燃煤发电向秸秆发电的转变。

从能耗和污染度方面看,与煤炭相比,农作物秸秆是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每两吨秸秆的热值即相当于一吨煤的热值,并且其平均含硫量只有3.8‰,远低于煤1%的平均含硫量。

从原材料供应方面看,目前我国农作物秸秆年产量约为6.6亿吨,可作为能源用途的近2亿吨,至少可替代近1亿吨煤炭,如果合理利用,社会效益可观。

从产业实践看,北欧国家丹麦目前建有130多家秸秆发电厂,
秸秆发电量占其全国能源消费量的24%以上;我国南方一些地区在2003年左右即开始利用甘蔗渣掺烧发电,山东省单县1×25MW秸秆发电机组已于2007年开始投运。

从政策环境看,我国当前对秸秆发电持鼓励发展的态度。

“十一五”期间,我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建设目标为550万千瓦,其中秸秆发电装机容量占绝大多数份额。

为完成这一目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做好了保障工作,例如《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第十四条规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可以提供财政贴息优惠贷款,第二十六条则明确规定了各项税收优惠。

另外,我国又通过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等形式进一步细化了保障措施,例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在本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补贴0.25元/kwh。

本次关停风暴的标志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件)(以下简称2号文件)第五条则明确规定:“支持按照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集中供热规划,已落实生物质能来源、同步建设热网并落实热负荷的地区,将运行未满15年、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关停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


就机组关停企业本身而言,原有机组改造为秸秆发电机组可以有效地盘活和利用企业存量资产,避免锅炉、汽机和凉水塔等固定资产因关停报废带来的巨额损失,同时可使原有机组生产人员重新上岗,避免因关停引发人员安置问题。

另外,与新建秸秆发电项目相比。

改造的秸秆发电项目还具有如下优势:一是改造需资金少;二是新建项目必须全部烧生物质,不得掺烧常规燃料(煤),而改造项目可掺烧热值不超过20%的常规燃料,便于生产调控;三是报批手续简便。

2.2通过企业购并、重组等方式实现发电机组的大型化,依靠资产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消化机组关停带来的损失。

为有效实施“上大压小”,2号文件鼓励各地区和企业通过购并、重组小火电机组,将其关停后建设大型电源项目,并在电力发展规划制定和电力建设安排方面,将企业替代关停机组容量与新建大型机组项目挂钩,具体标准为:(1)“企业建设单机3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80%的项目,单机6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70%的项目,单机10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60%的项目,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2)“企业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2号文件第八条)。

由此可看出,在“压小”后腾出的“上大”电源建设中,小火电企业因其机组被关停而享有“上大”中的潜在竞争优势。

但就单个小火电企业而言,其原有装机总容量普遍过小,就热电联产项目而言,单个小火电企业的装机总量难以达到20万千瓦的50%,对常规火电项目而言,单个小火电企业的装机总量更难以达到
30万千瓦的80%,遑论60万千瓦的70%和100万千瓦的60%。

因此,在国家政策提供的“上大”机遇面前,小火电企业只有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首先壮大自己的装机总量规模,才能满足政策要求,变潜在优势为现实优势,并依靠建设高效大容量机组,实现资产质量改善和生产效率提升,消化机组关停引发的资产损失、债务清理和人员安置问题。

2.3有效处置关停机组的资产,降低报废损失。

对于关停机组设备的处置方式,2号文件明确规定,机组关停后应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这一规定实际上封杀了关停机组在国内的重新利用空间,但对于一些发展程度低于我国的其他发展中国家,这部分机组应该具有一定的再利用价值。

据了解,目前有部分小火电企业计划把这些沉淀了大量资金的机组卖到国外,某些电力中介公司也正着手开展这项业务。

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积极态度,在报关出口、检验检疫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于难以走出国门的关停机组,在报废处置中,应本着公开、透明和竞争的原则,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予以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和资产低估贱卖。

对于关停机组涉及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应该区分两种企业的不同情况,一为关停部分机组的企业,二为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

前者一般不会因为关停部分机组而终止运营,所以该部分资产应由所在企业统筹考虑,既可以通过开发新项目新产品等方式由本企业利用,也可以考虑加以变卖获取货币收益。

后者则因为机组全部被关停而面临无法持续经营的问题,对此,如果所在企业不能上马新的发电项目,也不能向其他行业领域转型,则只能进行解散清算工作,资不抵债的应破产清算。

2.4用足用好保障政策,依法进行债务清理
需要注意的是,关停机组所在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小火电机组退出机制中的保障政策,通过发电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取水权交易等为自身争取利益。

在保障政策方面,2号文件明确规定:“纳入各地‘‘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3年)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文件第十四条);“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指标。

”(文件第十六条)。

对此,关停机组所在企业应积极关注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切实贯彻实施,以此获得相应补偿,增强自身债务清理和人员安置的能力。

在关停机组所在企业的债务清理中,同样应该区分关停部分机组的企业和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

对于关停部分机组的企业,关停机组所涉债务由企业承担;对于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若企业无法存续,则只能通过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加以解决。

另外,在对债务的处理方式上,关停机组的企业如果能够进行机组转型改造或具备上马大型机组的条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通过贷款展期、债转股、利息减免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依靠新项目的运作化解债务问题。

2.5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对于关停机组后的人员安置,可以根据关停机组的性质分类处理。

对于大型发电集团下属的小火电企业,可由集团根据职工的技术专长安置到集团内现有其他发电企业或新建发电企业的相应岗位,对于这部分人员无须专门技术培训即可上岗工作;对于大型企业的自备电厂,因涉及人员相对其主业人员数量较少,可通过技术培训安置到主业岗位;比较而言,对于地方公用小火电企业,特别是关停全部机组的地方公用小火电企业,其人员安置难度相对较大,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多管齐下予以解决。

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在人员安置问题上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保证职工知情权,主动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利用关停机组的资产处置收益来妥善安置职工;
第三,各级政府应建立小火电企业关停后备基金,专项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四,关停企业可以通过向发电服务领域的产业链延伸来实现自身的整体产业转型,并以此安置企业职工。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发电行业“上大压小”的背景下,对发电项目的投资需求必将扩大发电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关停企业可以凭借自己在发电行业的人员和技术优势,大力发展电站服务业,构建包括技术咨询、设备服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检修维护等在内的电站服务产业链条,以此分流关停小火电机组人员,促进员工职业生涯转型,创造新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刘伟勋.小火电迎来生死时速改造其环保性后有望获新生.经济观察报,2006-7-16.
[2]河南秸秆发电“钱景”美妙?大河网.2007-6-29.
[3]小火电关停须各尽其责.中国电力新闻网.20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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