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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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摘要:滑稽模仿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特殊情形,其合理性始終引起众多学者的热议,成为焦点话题。
本文从滑稽模仿作品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结合各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认为滑稽模仿作品属演绎作品,是具有创造性的独立作品。
一、滑稽模仿作品的概述
1.定义
众多学者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大同小异。
如“一种不协调的模仿。
”“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其风格,运用夸张等喜剧性技术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其意图是批评原作。
”“滑稽模仿是通过模仿人们熟知的某一著名的诗歌...根据表达的需要,适当的改头换面形成一种颇为新奇的表达形式,从而达到讽刺、嘲弄或幽默的目的。
”
2.特点
滑稽模仿作品最突出的特点即模仿性、滑稽性、批评性。
其是对原作的模仿复制,主要运用了原作的题材人物等内容,通过诙谐的方式来表达作者的观点,通过模仿达到滑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发人深省。
批评性则是滑稽模仿作品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法律分析
(一)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理基础
1.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经典定义由鲍尔提出,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能的限制,在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
2.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使用依据
滑稽模仿作品合理使用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版权保护与自由表达的利益衡量。
滑稽模仿者需要有自己独创性地表达,其作品只讽刺批评原作本身如主题内容等。
一味要求滑稽模仿作品经过原作作者的许可,不利于表达的自由,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市场因素衡量。
滑稽模仿作品和原作具有不同的市场功能。
滑稽模仿作品的许可机制无法通过市场规律而自动形成。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
滑稽模仿作品需要复制的目的仅仅在于滑稽模仿,即使因尖刻的讽刺而使原作的潜在市场减少也不构成侵权。
三是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损害。
滑稽模仿作品通常是指出作者原作的缺陷与不足,但“批评不是冒犯”,就滑稽模仿作品而言,批评性是其本质特征,作品本身不等于作者。
作品一经问世,即应接受大家的检验。
作品经过不断的修改,经得起公众的批判和历史的检验,方可成为传世佳作,经久不衰。
(二)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的法律依据
1.成文法系国家相关立法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成文法中规定了滑稽模仿作品,其中法国、西班牙等国是西方文学艺术中滑稽模仿的重要来源地。
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德国著作权法》《西班牙知识产权法》中均对滑稽模仿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均证明了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滑稽模仿作品应属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种特殊情形。
2.美国判例法相关规定
美国判例中有大量案例关于滑稽模仿作品。
《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标准,其判断标准从四个方面考虑,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著作权作品的性质;同整个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原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有影响。
三、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作品的规定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作品并无详细规定,仅在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一条是有关著作权保护的一般原理。
滑稽模仿作品只要符合此条的宗旨与目的便有合理使用的性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可进一步加以明确规定。
还可详细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种类、适用领域、情形等,采用列举的方式,也可在有关条文下方强调一个兜底性条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著作权法中有关滑稽模仿作品条文的完善应使著作权保护与滑稽模仿作品的运用相衔接相统一,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和自由表达的充分保障。
四、结语
滑稽模仿作品作为历史悠久的文学修饰方法,在法理基础论证清晰和法律依据充足的条件下,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创造性的独立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应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特殊情形。
滑稽模仿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表达自由与其限度的问题。
因此,在合理限度下,滑稽模仿者借用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助于保护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
基于表达自由而使用作品并非侵权行为。
滑稽模仿作品的发展是表达自由的最好证
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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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艳敏、宋慧敏:《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载《出版发行研究》2006年第6期。
高萍(1994—),女,汉族,安徽亳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