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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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生猪。 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宰前检验(检疫)2
4、待宰期间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死因不明、 机械性死亡、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死亡的。 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整体销毁。填写无 害化处理附表1。
5、患病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疫)整体销毁 (一类传染病还得同群扑杀);极度消瘦、水肿、 急慢性中毒等各类疾病。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 理附表1。
对于每一头猪而言,应当复检结束后,方可进行头、 蹄、下水的收拾。
规范检验标志的使用
检验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 格证》、《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种公母猪晚阉猪印章、 无害化处理印章(包括销毁印章、非食用印章、高温处理印章、 食用油处理印章、复制处理印章)。
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课件
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 财政部
令2008第9号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宰前检验(检疫)及宰后检验(检疫)
宰前检验(检疫)1
1、已经死亡的。包括病死、毒死、不明死因的、机 械性死亡的、应激性反应死亡的等各种原因致死的。 均送无害化处理车间进行化制。(没有化制设备的, 进行销毁)。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2、有毒有害的。包括瘦肉精、注水、垃圾猪、食物 中毒等人食用后,可引起食用中毒的猪只。整体销 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3。
报送
a、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操作完成后,填写完 表1-3,取得相关人员签字后,立即向市县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1份。
b、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无害化处理信息汇 总成附表4,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存档
应当有专门的人员和档案存储地方,对病害 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及影像资料进行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 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 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 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 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及范围
《财政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 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第 二章第三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 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 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 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财政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第七条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 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 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 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 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 统。
无害化处理的条件
第八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 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 疫证明。
第九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 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 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无害化处理的程序
认定 运送 处理 消毒 记录 报送 存档
认定
在肉品品质检验过程中,发现《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由 病害猪专门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确认,并加 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印章,填写病害猪或病 害猪产品确认表。并附相关影像资料。
运送
一是在生产线设置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 猪从分支轨道直接运送至无害化处理间;
同步检验的含义:即屠宰与检验同步进行,屠宰结 束,检验完成。
同步检验的方式:分为同步检验线检验和统一编号 检验。设置同步检验线的屠宰厂应当采取同步检验 线进行同步检验。统一编号,应当在猪头、蹄、胴 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特小型的屠宰厂,可采用 容器盛装的方式,进行同步检验。既将同一头猪的 头、蹄、下水盛装在一个容器内,容器与胴体进行 统一编号。
执行的国家标准 包括的内容 检验的部位和工序 实行同步检验 规范检验标志的使用 检验不合格肉品的处理 肉品品质检验的登记保管。
执行的标准
操作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四部规程》等国家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鲜、冻 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分部 位分割冻猪肉》、《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 畜禽肉安全要求》。
2、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 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 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3、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 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 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 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 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 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 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 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 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 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员,并佩带胸卡。 四是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台帐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是应当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的专职人员。 六是应当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信息进行统一存档、备查,
并保存5年以上。 七是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隔离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应设在隔离圈附近。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
室。 急宰间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一处时,中间应
设置隔墙。 急宰间与无害化处理间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
于2%。
备案登记制度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理 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定点办 备案 。
记录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表1-3。应当 每天填写,必须有检验员(或检疫员)、无 害化处理人员、货主(企业自宰的有企业负 责人填写)、企业负责人、商务部门监督员5 人签字。一共3份,企业自身存档一份、货主 一份、商务主管部门一份。对于没有设立无 害化处理监控系统的,应当有附影像资料在 企业存档的那份一起保存。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3月 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设置无害化 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限5月底前 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省定点办备案注 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取消其 定点屠宰资格。
备案后,列入财政补贴范围。备案登记表
《吉林省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 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吉商联字[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 第一项:(一)严格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
一是范》要求的病猪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
二是有符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要求的焚烧炉或湿化机。 三是有经省定点办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
3、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 害猪产品。整体销毁,填写附表3。
宰后检验(检疫)2
4、全身性疾病:极度放血不全(生猪屠宰产品品质 检验规程5.6.1);白肌病中见心肌有变化的;黄疸; 黄脂病中有异味的;脓毒症;尿毒症;急慢性中毒; 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等变 化的。整体销毁。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2。
检验的部位和工序
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 宰前检验包括:入厂(场)检验、待宰检验、
送宰检验。 宰后检验包括: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
检验、胴体检验、复检。 在制作屠宰操作流程图时,应当把肉品品质
检验工序插入屠宰工艺流程图中。此外,在 生产线中也应当在工序位置明确标出检验环 节。
实行同步检验
3、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 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 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 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
1、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 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 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5、局部病变的:如非恶性肿瘤、化脓、机械损伤、 黄脂的脂肪、白肌肉、黑干肉、骨血素病、放血不 全、浮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严重出血、皮肤发 炎、钙化变性、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异味、 异臭部分及有碍食品卫生的部分。修割部分进行无 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2。
按90公斤折合1头病害猪进行报送。
在分割完的病害猪产品上,撒一层消毒液(以生石 灰为好)。
将病害猪产品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中进行无害化处 理。(具体操作按照厂家配备的说明书进行)
消毒
在将病害猪投入焚化炉或化制机进行无害化 处理后,必须将所有接触过病害猪的场地、 设备、运载工具、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可 用20%的漂白粉或10%的热碱溶液进行彻底消 毒。
二是未建立分支轨道的屠宰厂,病害猪及病 害猪产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 盛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 间。
处理
在处理病害猪前,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员, 到现场进行监督。
利用不渗水的容器,对病害猪进行分割。(传染性 疾病有动物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部分炭疽等芽 孢杆菌疫病不适用于分割)
其他标准:《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等。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的内容
健康状况、传染性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 体、白肌肉或黑干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 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包括屠宰加工质量、机械损伤及其他影响肉 品质量的因素。如运输、储存等。
有害物质可以作为一个问题,各地做一下调 研。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 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通过《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 检验规程》及《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规 定的所有病害生猪。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病害 猪,在此不予讲述,主要讲解肉品品质检验 过程中发现应当处理的病害猪及病害猪产品:
6、机械损伤的。包括伤残猪。修割损伤部分进行 销毁,其余做复制原料肉。填写无害化处理附表2
宰后检验(检疫)1
1、传染性疾病。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检 疫)。整体销毁,同群扑杀。填写无害化处 理附表1。
2、有毒有害的:未及时销售腐败变质的、经 过实验室检验有害物质超标的、瘦肉精超标 的、注水肉等等。整体销毁。填写附表3。
具体标准
1、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 用补贴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贴500元/头;
2、待宰期间死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中发现的 病害猪享受580元/头。
3、宰后检验或检疫发现以下的病害猪产品也 享受补贴。一是检验或检疫需要整头销毁或 化制的;局部修割的按90公斤折合1头猪计算, 可以进行累
第五条
1、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 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 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 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 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 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 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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