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定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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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而言,最为基本的修改限制是修改文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同时还应当考虑如下利空因素:
第一、专利局与专利申请人之间专利局的地位不匹配。
专利申请的审查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确定合适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过程。
审查员代表专利局进行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专利局是行政商业性,申请人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人明显基本处于劣势。
因此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一些优越的条件,来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给予申请人修改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就是平衡专利局和申请人之间地位差别的极为重要措施之一。
第二、规定改动的修改时机与专利申请人希望做出修改的时机应当一致。
在既没有审查的建言,也没有查找的结果的时候,给予申请人主动修订的机会的一定意义不是很大。
第三、专利申请送审表单的修改应当经受审查。
特别是,在申请文件提交后到公布之前的修改应当接受,以保证公开的专利申请不超出原始申报公开的范围,从而公众所能看到的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不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保护公众的利益。
第四、节约程序。
倍受即主动修改的机会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以避免过多点击数发出审查意见和修改、答复,拖延审查周期。
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专利文件修改规则所提供给申请人的修改机会之中不够,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这里按照专利申请文件的各个阶段分别提出一些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的建议。
第一,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答复审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准许申请人主动修正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申请人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知会的
第一个核发对申请内容进行评价的官方意见。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中一般包括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审查员的反对理由。
此时,专
利申请人根据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圣索弗的意见,重新分
析所核准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界定出的最适当的保
护范围。
第二,公布之后
当十项一项发明专利注册提交以后,该发明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已
然已经固定下来,在任何阶段不能对申请中的实质性的技术内容做出
修改。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中不得加入新的内容。
如果专利申请人可以
任意地在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加入新的内容,那么
,因为修改的远溯效力是追溯到申请提交之日的,所以就会与专
利体制专利的目的三者背离,在专利体制中,专利性判断的时间是申
请提交的时间。
但是,申请人在所的的技术素材公开基础上所要求的
权利范围是可以更改的。
申请人所希望的专利相关范围随着时间和与
专利权利的产品市场格局的变化时会有所变化。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
请时所撰写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时能两年后可能没有任何价值,
但是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成为其他技术具体内容可能成为申请人所希望
保护的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申请修改申请文件,那么专
利局审查的专利技术权利要求就成为专利申请人所不需要的权利要求,而申请人所希望的权利要求则不能审查。
从专利申请公布整个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后期间都允
许专利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可以避免审查员审查申请人已不希望要
的权利要求,从而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并提高审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