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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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8
•【字号】锡政办发[2006]247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24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水北调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尽快调整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
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2.978亿元。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决定各地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

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全市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统一调增0.07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标准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统一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

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

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付,并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统
计报表,同级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每月对帐后,逐级报送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

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

无锡市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的自来水水资源费由无锡市水利局征收。

为方便管理,调动各地征收积极性,市将按照《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根据各市(县)、区2001年工业和城镇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缴任务(详见附表)。

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该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专户所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入省级金库。

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项目收入--南水北调”。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超收留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市及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市及市(县)、区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后,水资源费分成办法待省财政厅、水
利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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