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属身份权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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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身份权的侵权法保护
亲属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缘等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促使亲属身份权的性质发生根本意义上的改变:从对人的支配权转变为平等人格所派生的权利。

亲属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以及其他亲属身份权。

由于亲属身份权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因此其侵权法的保护具有特殊性。

依据亲属身份权的价值与立法目的,亲权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但配偶权并非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其他亲属身份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

我国民法上的亲属身份权及其保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三,依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因一方当事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是为了弥补受害一方配偶,因婚姻关系破裂受到的精神损害。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受害一方配偶是否可以起诉介入婚姻的第三人也持否定态度。

200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无过错方的请求只能以自己的配偶为被告,不能向婚姻的其他人提出。

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该条规定可以适用于不告自己的配偶,而是告第三者,或者把配偶与第三者都作为被告,根据立法本意,这些理解都是不正确的。


正是因为如此,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稿的基础上,又采用了第一稿的建议,详细列举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该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但是,从该条规定来看,这一立法规定难以判断亲属身份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给法官审理类似的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维护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的身份伦理关系,我国应保护亲属身份权不受第三人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确定亲属身份权及其受保护的范围。

亲属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以及其他亲属身份权。

亲属身份权作为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特殊权利,并非均受侵权法的保护。

侵权法对配偶权、亲权以及其他亲属身份权的保护,取决于具体亲属身份权的价值与立法的目的。

具体而言:(1)对于夫妻之间的亲属身份权即配偶权,如夫妻的同居请求、互相忠实的权利等,并不受侵权法的保护,目的是为了平衡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兼顾配偶人身自由权的维护;(2)对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权即亲权,则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畴,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3)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亲属身份权,原则上不受侵权法的保护。

但是,如果受害人因受他人侵害致死,受害人的近亲属因为亲属身份关系的丧失,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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