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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成民初字第524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成民初字第524号
原告陈金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告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龚次敏,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金钊与被告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7月3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金钊撤回对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 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陈金钊承担。
审判长钟曦鲲
代理审判员刘蓓
人民陪审员黄煜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