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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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12.22
•【字号】京工发[1996]38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1995年12月22日京工发(1996)38号
京财工(1995)2768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体现。
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待遇通知如下:
一、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由于一九八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
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4.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5.荣誉津贴标准视情况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药费要及时报销,不得拖欠。
上述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