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厂地面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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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地面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采油厂地面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速度,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列入采油厂月度计划的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即新建、改扩建的油田开发配套工程。

2、凡从事采油厂油田地面工程的建设、监督及监理、施工等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按计划完成。

3、项目组组建
采油厂工程建设月度计划下达后在采油厂工程例会召开时组建项目组及明确项目经理和成员。

项目组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负总责,以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1)限上项目及油田确定的重点产能和单项工程,采油厂报请分公司成立项目部,确定项目经理。

(2)其他项目由采油厂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由工程建设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4、工程勘察、设计
(1)项目经理组织专业设计人员进行项目设计交底。

设计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设计委托内容,确定勘察设计方案。

(2)根据工程实际优选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勘察工作要保证所提交的勘察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为设计的安全、合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3)优化设计
①初步设计
根据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项目的部署,对于新建、改造等大型工程项目,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项评价报告及部门审查意见,进行初步设计,设计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或批准投资。

②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严格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和图纸“三审”制,严把设计质量关,并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每项设计规范、标准、合理、准确。

加大设计图纸内部审查力度,重点审核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各专业图纸之间是否存在错、漏、碰、缺,是否符合编制深度和满足施工条件的要求。

5、工程建设准备
(1)队伍选择
施工队伍应具有油田队伍准入证并满足工程施工资质要求,选择技术能力强、企业信誉好、施工业绩优的施工企业。

填报采油厂工程建设队伍录用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择优录用。

(采油厂改制企业施工单井流程及上电可以不填报录用申请表)
(2)招标及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标,油田内部设计、监理、施工的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发包的形式。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投资额填报《油田基建项目直接发包审批表》或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基建处办理手续。

(3)合同签订
局投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油田法律事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按油田工程建设合同审批流程及采油厂合同管理规定签订。

(4)现场施工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交底。

由设计单位详细讲解有关设计思路和意图,设计特点和难点,关键部位、主要设备、主体工程的有关技术要求。

(5)施工图会审
①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图会审,施工图会审分局级和厂级会审。

凡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局基建处牵头会同管理局有关部门组织会审;凡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必要时邀请管理局基建处参加。

单井流程及上电等投资较小的工程可以将施工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合并进行,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2日将施工图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②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且工艺简单的工程由项目经理、采油厂规划计划、安全环保、消防、定额等有关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

200万元以上或工艺复杂的工程会审时由采油厂分管领导或副总工程师参加。

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7日将施工图报有关部门或单位预审。

③施工图会审完成后形成会审纪要,发相关部门和单位。

施工图会审纪要是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6)监理审查
由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
否符合工程实际,监理人员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7)质监申报
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工程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大于200万元的工程由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管理局监督总站。

(8)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请基建处组织审查;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油厂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9)开工报告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开工手续报监理工程师和采油厂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经由采油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

为了保障生产对于抢修、抢建的工程项目可先组织施工,施工同时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6、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派出现场代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试运投产等工作的协调运行,合理协调质量、进度、投资间的关系,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1)进度控制
施工项目在既定的工期内,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施工项目按期完成。

在执行进度计划的施工中,基建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单位应经常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情况,保证工程按时竣工。

(2)质量控制
①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实施全方位质量监控。

组织检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情况,定期组织质量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动态检查,使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不断向深处发展。

②进一步加强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检验工作,杜绝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建设。

③把质量业绩与市场准入挂钩,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把施工企业的质量业绩作为次年进入采油厂建设市场的依据,凡是质量业绩较差的单位坚决不予准入。

(3)变更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甲方现场代表的书面变更通知进行施工。

对于施工实施阶段中因现场环境变化和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的施工变更,由项目经理与设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施工变更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并落实资金后,办理施工联络单或设计变更单等书面通知,由现场代表组织实施。

通知单和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存入竣工资料。

①对于现场变更资金累计在10000元以下的,由提出变更部门办理施工联络单或设计变更单,并经项目经理批准通过, 由现场代表组织实施。

②对于现场变更资金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由提出变更部门办理施工联络单或设计变更单,并经过项目经理和采油厂主管领导批准通过, 由现场代表组织实施。

(4)HSE管理
进入采油厂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油田认可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证书》,施工前与施工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到财务部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涉海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四小证”,方能进行滩海陆岸工程施工。

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油田、采油厂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出现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等处罚。

6、工程竣工管理
(1)投产前联合检查及交工
工程投产前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由基建工程管理中心会同安全、环保、消防、生产等部门组织管理(使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

工程交工时间安排在工程联合试运之前,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交工后,设计、施工单位应继续履行保运保投职责,并按承诺完成交工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单井等小型工程可一次交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①专业验收:采油厂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投产)正常后各专业部门及时组织专业验收。

采油厂级重点项目应在1个月内完成。

②竣工验收:专业验收合格后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采油厂
级重点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

(3)工程结算
①工程结算要严格履行合同,报审的工程结算值不得超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办理结算应提交施工队伍录用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申请、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开工报告、施工图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单、竣工验交证书等资料。

②项目竣工投产后,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投资100万元以内的10日内报审工程结算,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25日内报审工程结算。

(4)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油田物资供应处供应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执行定额价格管理中心适时发布的价格信息;施工单位自购材料、设备预算价格以定额价格管理中心发布的价格为最高限价,报建设单位认定后执行;缺项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认,报定额价格管理中心认定后执行;地材预算价格执行定额价格管理中心每季度发布的价格文件。

7、奖罚
(1)因项目经理协调、管理、组织不到位,造成工程项目未按进度进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超投资的,罚项目经理500-2000元。

(2)未按照采油厂地面工程管理规定办理队伍录用、开工报告、质检委托、合同签订等手续,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2000元。

(3)工程施工图设计不符合编制深度和满足施工条件要求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2000元。

(4)工程施工进度未按计划完成,对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和监理罚款500元-2000元,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天。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工期推迟的,经地面工程例会确定后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5)对在管理局与采油厂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查出重大质量问题的,追究工程管理、质量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单位处罚500元-2000元,内部检查已查出问题可免于处罚。

(6)对违反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对野蛮施工、粗制滥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企业,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施工企业进行返工、停工整顿,按工程投资0.5%-2%进行经济处罚。

(7)由于质量监督不到位、不及时,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对责任单位处罚500-2000元。

(8)对质量检查和验收中查处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进行500元-2000元经济处罚。

在质量检查和验收中施工企业屡次出现质量问题的进行1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9)工程完工后不能够及时交工、上报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500元-2000元经济处罚。

(10)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工程结算资料的,按规定每超一天扣罚工程造价的0.5%-3%。

8、在施工管理中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期按计划完成或提前完
成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项目组进行奖励。

9、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采油厂地面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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