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摘要:本文从法律文化的概念入手,从法的观念、法的地位、法的本质三个方面探讨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指出无论是西方法律文化还是中国法律文化都是历史所赐、环境所赐、时代所赐的,它们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我们应吸收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从而构建我们自己的现代法律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观念地位本质
引言: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
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
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
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
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法的观念上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
因此,在
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 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 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而刑与暴力相联系, 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
异族的, 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所有违犯封建礼教和
封建统治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压迫法, 是以处罚与镇压
为主要目的,因此中国传统法的观念从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
理性和正当性。
从《秦律》到《大清律例》 ,数百年来官方 制定和颁布的全部法律规程,都是以惩罚、镇压和恐怖的严 刑峻法为特征,以义务性、压制性法而非权利性、救济法为 主要导向。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 , 以个人自由为基本理
念。
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 冲突 , 在某种意义上说 ,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 ,尽管这
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 , 也不能不因 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 , 但它毕竟是用以确 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 , 并因此获得全体遵守 的效力。
同时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包含个人权利的思想,
即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 合理的, 法律的基木原则是 :为人诚
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要帮助确定和实现每个人的权利”
剃》)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整个西方文化自近代以来的主导 观念,它充分倡扬了个体的地位、 尊严、权利、 价值和自由, 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所体现的人道、自由、平等和博爱等人 本主义观念。
、法的地位上的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的内在超越,法律只是一种辅助
德礼之所不及的工具。
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
实,不损害别人,给子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所以,
他们制
,“个 人权利实质上是个人自由本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法学阶
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辅。
《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
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想里,法律也仅 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而已。
可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 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
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 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
相反,民众对国家法 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 好。
“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的 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这样的社会 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 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习惯来保证。
老人 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
家长 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 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 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
而在西方,自古代希腊罗马以来,西方人一直深受自然
法观念的影响,相信法是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是上帝或自 然的某种命令在人间的体现,人既是由上帝创造,就必须服 从上帝所立之法,因此,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法从某种意 义上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
由于
:“德 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 即使以商鞍和韩非为代表
自然法具有一种神圣的渊源,因此其超越时空,成为一种超越社会全体的规范秩序,并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准则。
而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因此,宗教信仰在西方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确立并且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
这一切,都是法律成为“统治者”、法律拥有正义和获得“至高无上”地位所必须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来源,使后来的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成为可能。
、法的本质上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法是工具,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核。
与西方人“法是理性”的判断相对应,中国古代思想家把法解
释成为一种工具,并且这一看法为中国历代思想家所坚持。
从先秦的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到清末立法修律的沈
家本,两千多年从没发生变化。
这里追根求源,中国人最早
对法下的明确定义是法家,《管子•七法》中说:“尺寸也,绳里也,规矩也,衡石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
”即法就像
裁缝裁剪用的尺寸,木工做工用的绳墨,老百姓称物品用的度量衡,它不过是一种工具,只不过这种工具被国家运用罢了。
所谓“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
法家的集
大成者韩非进而用“权柄”来解释法,把法看成仅仅是君王维 古代思想家在把法看成工具这一点上是惊人的相似,尽管他 们就法的问题也经常发生一些争论,在“百家争鸣”时代最为 激烈,但这种争论都是在承认法是工具的前提下,针对用与
不用法律这种工具,多用还是少用这种工具进行统治而引发
什么”、“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法是理性 却是西方的法律传统。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人们对
法”的定义性判断很多,诸如“法是正义”、“法是德性、”“法是意 志”、“法是命令、”“法是规则、”“法是自然、”“法是自由、”“法是效益” 等等,然而“法是理性”却是西方从古至今人们考虑法问题时 的共有判断。
如诞生于西方法律文化的发祥地古希腊的亚里 士多德给法下的定义是 :“法律是人的智慧”、“法律的实际意义
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但无论如何“法律 人诅咒的中世纪,神学法律观的黑暗,也未能遮挡住理性法 律文化传统的灵光,被人们称为神学法学的集大成者圣•托马
斯•阿奎那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 法律文化更是沿着“理性”的方向发展, 几乎所有启蒙思想家, 包括斯宾诺莎、格劳秀斯、伏尔泰、霍布斯、孟德斯鸿、洛
克、卢梭等,都不约而同地扛起了“理性”的大旗,提出“天赋
放,肯定人的价值,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
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即一种统治方法,统治权术而已。
中国 的争论。
中国古代思想家中从未有人肯花气力对“法的实质是
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诋和理性的体现”。
即使在被世
社会的君主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
切由人所制定 的法律,都必须同真正的理性相一致。
”启蒙运动以后,西方
口 号。
人权”的口号。
他们把法解释成人的理性的体现, 呼唤人的解
结语 :通过上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粗浅比较,我们不难 看出,无论是西方法律文化还是中国法律文化都是历史所 赐、环境所赐、时代所赐的,它们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
走向现代,因此我们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反思,剔除 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挖掘传统文化中具有活力的因素,古为 今用。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加强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将 西方法律文化视作人类的共同财富,大胆吸收利用和借鉴西 方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至上、平等、公正、自由、民主和权利 等观念,从而构建我国新时代的法律文化,为我国的法治建 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龙,法理学,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2、美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1994
孙国华, 法学基础理论,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
1999
7、梁治平,书斋与社会之间,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展。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 中国法律文化需要从传统
3、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9 4、
5、
梁治平,法辩,贵阳 :贵州人民、版社, 1992 6、
范进学,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社科信息集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