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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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三章犯罪构成(一)
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盗窃罪
C故意毁环财物罪
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答案BD
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
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构成非法经营罪
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答案ABC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ABC。

3. 下列情况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A甲遭遇乙绑架,乙将甲捆住后,外出购买食物,归来发现甲因捆绑过紧而死亡
B甲开枪射击乙没有击中,但乙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滥用职权,致使工商户乙的生意遭受重大损失,乙愤而杀甲,丙发现后阻止,乙将丙杀死,甲滥用职权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
D甲意图杀乙,导致乙受重伤,乙因自己处理不当致使伤口感染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答案C
解析: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A选项甲捆绑的行为、B选项甲开枪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条件关系,因此均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AB选项不选。

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但是在高概率引起并且一般人可以预料的情况下,承认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选项情形就属于原因的原因,因不属于高概率引起的情形,因此甲滥用职权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选项当选。

一般而言,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及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前行为的。

如果介
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独立于先前行为的,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而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还应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本题D选项中,乙的处理不当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作用较小,甲的重伤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大,因此乙的行为不能阻断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选项不当选。

4. 甲、乙相约于某日晚在环城路上一比车技高低,以最先跑完环城路者为胜。

甲超速驾驶过程中,将一正常穿越马路的女大学生撞飞,当场死亡。

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对甲所构成的犯罪,应数罪并罚
C对甲所构成的犯罪,应择一重处罚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AC
解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为新的独立的犯罪(危险驾驶罪,罪名为学理拟制)。

甲乙相约在环城路飙车,致使一人死亡,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故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为学理拟制)。

同时,
甲超速行驶撞死女大学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2款规定,择一重定罪处罚。

【学法提示】(1)“追逐竞驶”必须“情节恶劣”才入罪,“醉驾”入罪无“情节恶劣”之要求。

(2)“醉驾”不同于酒后驾车,两者要区分,只有通过检测达到醉酒的程度驾驶才入罪。

(3)“构成某罪”与“以某罪定罪处罚”不同,“构成某罪”只是形式上符合某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最终并不一定以该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罪名学理拟制)、甲所构成犯罪择一重处罚、甲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都是正确的说法。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相比,属于轻罪。

5. 2002年10月10日晚上,王某(女)骑自行车下班回家。

当车骑至一转弯处时,被持刀隐藏试图抢劫的李某拦住,王某被吓得不知所措,李某抢得王某的手表一块,现金200元及自行车一辆。

抢完后,李某瞥了一眼王某,见四处无人,欲强奸王某。

此时王某已镇定许多,当李某向王某扑来时,王某蹲下捡起一块砖头,用力砸向李某,致其昏迷,王某趁机将手表、200元现金取回,骑车离开现场。

因夜已深,王某害怕,就准备休息,宿于路旁的一户农家中,随女主人的孙女同住一室。

李某清醒后返回家中,在院内发现了王某的自行车,就问其母杨某是否有一女子来过,并向杨某担白抢劫一事,杨某得知后怕其子受罚,遂告知李某,王某
与其孙女同住,睡在外侧,遂李某持刀欲杀王某,杨某得知后不加阻拦,反而为其准备麻袋和绳索,李某进屋后,持刀猛刺向睡在外侧的人,待床上无动静后和杨某一起将尸体拖出,准备装入麻袋进行掩埋。

这时李某和杨某才发觉被杀者是李某的女儿,原来李某回家后的情况被惊魂未定难以入睡的王某听到,她为保卫自己将李某的女儿推出外侧,里侧在被子里放进枕头作掩怖,在李某和杨某准备埋尸体时,趁机从窗户逃走。

李某错杀女儿的行为如何定性?
A属对象认识错误
B构成故意杀人罪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是犯罪既遂
答案ABD
解析:见教材关于刑法的构成中的刑法认识错误
6. 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A可能是故意
B可能是过失
C只能是故意
D不可能是过失
答案AB
解析:不作为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7. 叶某,搬运站板车工人。

在码头货站承担短途货运工作多年,对这里的道路情况十分熟悉。

某日,天下雨,叶某与另一板车工人张某,搬运铁块去货场。

行至路坡时,张对叶说:“今天路滑,你的车没有刹车装置,我来帮你驾车下坡。

”叶说:“没关系,我技术好!”说着便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控制不住车速,将1名行人撞倒,轧断双腿。

下列关于叶某的心理态度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不属于意外事件
B不属于过失
C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D
解析:叶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经有所预见。

但他过叶地估计了自己的驾车经验和应变能力,对当时的客观危险情况估计不足,轻信凭借自己的技术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冒险行动,终酿成驾车撞人,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8. 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得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其家中的一头牲畜。

张某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负过失杀人的责任
D因其行为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犯罪客体,对象等事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

如果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己发生,对此一般应构成犯罪未遂。

题中张某意图杀害李某,误将一头牲畜看成李某,属事实认识错误,因为并未杀死李某,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9.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A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B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的
C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D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10.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C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D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答案AD
解析: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正确。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一规定表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故B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里的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
成的全部要件,而不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故C错。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

不适用死刑,当然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因而D项是正确的。

故选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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