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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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57(20)决议); 23
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4、评估组织及要求 v 4.1评估组织 v 4.1.1评估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
法》中的事故等级分三级进行管理。 v 4.1.2评估工作由专门的评估小组组织实
施 v 4.1.3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属VTS辖区事
故的内部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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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v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v (一)恶劣天气; v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v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v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v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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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v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v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v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v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v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9、改进措施的落实 10、相关要求 11、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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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
管理办法
v 第一章 总 则 v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
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 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 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v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v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 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 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v 第四条 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中心是海事动 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v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 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 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Ø (一)各直属局对VTS运行负总责。 Ø (二)各直属局通航管理处是VTS运行
管理的主管业务处室 Ø (三)VTS中心按照《规定》负责具体
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日常工作。 Ø (四)各直属局保障VTS系统正常运行,
明确VTS与现场执法人员、巡逻艇协调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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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四、加强法制与工作制度建设,规范VTS值班 与运行工作。
管理办法
v 第六条 直属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VTS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 查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
v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VTS系统管理的实施细 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v (二)设立VTS系统运行机构和岗位; v (三)核定VTS中心值守工作台数量和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 v (四)负责所属VTS系统对外开通运行的核准; v (五)负责对所属VTS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年度考核、效
VTS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发证; v (四)组织VTS区域内“特大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内部
评估; v (五)组织开展VTS系统硬、软件疑难问题的技术攻关,鉴定和推广科
技成果; v (六)组织对新建和改建VTS系统的验收; v (七)组织开展VTS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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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
2008年7月29日公布
1、目的 为适应港口和水运经济发展的需要,进 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促进VTS 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强化VTS 在保障事故预警预控、保护水域环境、 保障水域安全方面的功能,不断提高 VTS监管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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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2、适用范围
Ø 2.1本《指南》适用于在VTS辖区内发生 水上交通事故后,针对VTS监管和服务
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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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v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 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 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 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v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 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 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8、评估报告的内容 v 8.1评估时间; v 8.2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v 8.3事故概况; v 8.4事故发生前后VTS中心监管和服务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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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8、评估报告的内容 v 8.5发现的主要问题 v 8.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v 8.7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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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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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v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 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v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v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v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v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
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
情况开展的内部评估。
Ø 2.2本《指南》“水上交通事故”是指《水 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 2002 年第5号)中明确的“小事故”及以上等
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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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3、依据 Ø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Ø 3.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Ø 3.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
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 入VTS系统的船舶。 Ø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 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 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系统 运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通航[2004]268号
各有关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VTS系统的运行管理,实现船舶 交通管理系统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宗 旨,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 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v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 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 构公布的禁航区。
v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 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 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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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6、评估内容 v 6.1值守情况 v 6.2事故处置 v 6.3设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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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7、与评估内容相关的工作 v 7.1运行机制 v 7.2人员素质 v7.2.1 相关的法律法规、港口规章和各类
操作标准; v7.2.2 港口、航道、锚地的潮流等水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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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v 应船舶请求提供信息服务 v 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 v 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v 协调救助行动 v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
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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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v 五、做好宣传与联络工作。 v 六、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发挥海事和管理
效能 。 v 七、加强VTS值班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
障。 v 八、加强VTS系统设备管理,保证VTS系统连
续正常运转。 v 九、分析事故特点,总结事故规律,制定防
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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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v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 间的职责关系。 v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 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 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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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v第六章 附则 Ø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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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
管理办法
v 第二章 职 责 v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VTS
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v (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制定VTS系统运
行规章,并组织实施; v (二)确定VTS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 v (三)制定VTS中心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上岗标准和培训大纲,组织对
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4、评估组织及要求 v4.2 评估要求 v 4.2.1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和影响程度,
决定评估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v4.2.2 组织、实施VTS辖区事故内部评
估工作; v4.2.3 编写和提交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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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5、评估方法 v 5.1调阅有关资料。 v 5.2询问有关人员 v 5.3征询专家意见(必要时) v 5.4开展情景模拟(必要时)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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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7、与评估内容相关的工作 Ø 7.2.3 航海基础知识,不同类型船舶的
航行和操纵特点; Ø 7.2.4 语言能力培训,标准航海英语通
信用语和必需的会话能力; Ø 7.2.5 相关的业务培训,独立值机能力
达到适任岗位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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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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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v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 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 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v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 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 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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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 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 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 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 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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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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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 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为中心, 规范VTS运行管理,充分发挥VTS对重 点水域实施监控和船舶交通管理与服务 的功能,提高有效监管能力,提高优质 服务水平,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提高交 通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促进水运 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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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VTS运行管理的领导,明确各级管 理职责;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VTS运 行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 工作流程;深化VTS运行管理的考核、评 估;强化VTS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重点水域监管,确保不发生有VTS监 管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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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责任,明确关系,保证VTS运行管 理有序开展
第二章 船舶报告 v 船舶动态报告 v 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v 助航标志异常、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
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v 通话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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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v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v 安全航速,限速规定 v 锚泊 v 并靠或过驳 v 交通组织与航行计划调整 v 守听高频
法》 Ø 3.4《关于进一步加强VTS系统运行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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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Ø 3.5《关于贯彻落实广州VTS运行管理现 场会议精神的通知》
Ø 3.6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Ø 3.7《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规
则》 Ø 3.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 Ø 3.9 船舶交通服务(VTS)指南(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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