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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网考复习题汇总
一、案例分析
1、题目: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2、题目: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题目: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案: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4、题目: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在未经其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题目: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答案: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
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
50万元,后又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
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
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1998年10月
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
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
险赔款。

6、题目: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
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
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
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案: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
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只要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7、题目:
商人B要出口一批货物到某国,与买方
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
由卖方投保。

于是 B 以这批货物为保险标
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货物装船后,B将货物
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
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货物灭失。

问保险
公司是否承保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
卖方?
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
买方。

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
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
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
(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货物没有保险利
益,但在货物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
单,表示对货物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
保险利益。

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
的保单。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
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
偿。

8、题目: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
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
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同时未变更受益人。

1995年,被保险人因
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
益人。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
求保险金给付?
答案: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
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
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
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
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
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
付,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

9、题目: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
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
至1998年12月31日。

银行于同年11月底
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
火焚毁。

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答案: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
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
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10、题目:
国外某仓库投保火灾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
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
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是由敌机投弹
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
为,是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
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在风险事故连续发生
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题目: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他在森林
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
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
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答案: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
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
肺炎。

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
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
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

所以,死亡的近因
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2、题目:
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突然发作跌倒死
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伤害险10000元,单
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也保
疾病)3000元,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其
妻刘某。

问其受益人可获得多少保险金?
答案: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
作,即疾病。

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
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
险的10000元保险金,而只能获得团体人身
险的3000元。

13、题目:
1999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
案,告知出险。

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
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

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
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
水由破口淌进厂房。

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
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
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
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
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

经保险公司的理赔
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
元。

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
的一项。

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
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M,最大
风力为7级。

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
保险责任?
答案:这次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构
成保险责任。

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当保险
标的发生损失时,应找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
的近因,以正确确定保险责任,从保险人的
角度讲,与近因有关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
是保险责任;二是除外责任。

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风导致厂房
漏雨,又由于漏雨导致电机损坏,下雨起着
较为主要的作用是近因,而这场雨的降水量
达不到暴雨的限定标准,因此整个事件构不
成暴雨责任,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14、题目:
某日清晨,5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
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
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
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某撞到并卷入车下。

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
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间有反
复碾压了三次。

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

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
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
捕。

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险。

在讨论保险公司是否负保险责任、给付保险
金时。

有的理赔员认为该事件一开始是由驾
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本案被保险人虽
有故意之嫌,但受害人则是无辜的,保险公
司应给予赔偿。

有的理赔员认为被保险人的
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你认为那种观点合理,请给予分
析。

答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近因原
则,可将受害人赵某遭受伤害的过程分为两
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次受伤,假如就此为
止,不遭受第二次碾压,赵某是不会死亡
的。

第二阶段,再次受伤,导致死亡。

与赵
某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相吻合,肇事司机李
某的伤害行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事
和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和故意犯罪都是造成
受害人伤亡的原因,但前因与后因之间没有
必然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直接或自然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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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后出现的故意犯罪为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5、题目:
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

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

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

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

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明理由。

答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

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

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

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

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15、题目:
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①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②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
③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答案:①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
②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③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16、题目:
某企业于2000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最近账面金额投保,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2001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属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低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
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17、题目:
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同年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如果:①货物全部损失, 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②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如果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保险人又应当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运输货物的起运地价格和目的地价格有较大差异,所以它一般采取定值保险的方式。

①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如果
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
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
万元。

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
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②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
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
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
×80%=400万元。

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
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
400万元。

18、题目: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
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
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问:
A、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
应赔偿多少?
B、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
又应赔偿多少?
答案:①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危
险赔偿方式。

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
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
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
赔偿。

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
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
司应赔偿10万元;②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
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


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
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
60万元。

19、题目: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
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
家中失火,当:(1)绝对免赔率为5%,
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
少?(2)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
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
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
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答案:(1)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
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
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以,当家庭
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2)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
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
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
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

所以,
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
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3)因为采用
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
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
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
偿8万元。

20、题目:
一栋房屋价值60万元,屋主以此屋为保
险标的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在保险期内因第三者的责任引发火灾并造成
房屋全部毁坏。

问被保险人是否可向保险公
司索赔和责任方索赔?能否同时获得两笔赔
款?
答案:因为房屋因火灾而毁坏,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
赔偿。

同时,因为房屋的毁坏优势由于第三
者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规定,被保险人也
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

但如果能同时获得两
笔赔款,就会使被保险人最终获得的赔款超
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显然与保险的补偿
原则不一致,也违背了保险补偿损失的宗
旨。

所以不能同时获得两笔赔款。

21、题目:
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
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
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
答案: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
当赔偿损失。

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
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不能对他妻
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22、题目:
刘某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20万元。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王某不
慎被肇事司机张某撞死,指定其子为受益
人。

问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即其家属能否同时
向保险公司和张某索赔?
答案: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所以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
保险金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张某赔
偿。

23、题目:
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某保险人承保了一船
黄金。

船舶在航行中遇难,黄金沉没海底无
法打捞,构成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额赔
偿。

几十年后,保险人利用先进技术将沉船
上的黄金打捞上来,其价值已是过去的几十
倍。

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案:因为通过委付保险人取得了保险标的
的所有权,所以本案例中打捞上来的黄金全
部归保险人。

24、题目:
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
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
别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
故发生时, 若发生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30
万元。

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
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
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
为多少?
答案: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
(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
(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
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
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
(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
(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
金额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25、题目:
1999年5月11日,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装
载水泥的解放牌卡车行至大集路120公里
处,因避让前面一辆小轿车采取措施不当,
加之下雨路滑,致使挂车翻在公路上,与相
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驾驶员赵某驾驶的某房
地产开发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
赵某死亡,所载货物严重损失的重大交通事
故。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由解放牌卡车驾驶员
王某全部责任。

该事故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损失
87620元。

判决生效后却难以执行。

因为王
某的解放卡车因未参加保险,其生活相当困
难,他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家中无任何
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
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赵
某所驾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货主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

在房地
产开发公司的损失不能向王某索取赔偿时遂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如何赔偿?
答案: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对该案的理赔处理,应适用代位追
偿原则。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应当有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
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无力支
付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
偿请求,按照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
须将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此,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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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给予赔付,并获得向肇事人王某追偿的权利,车上的货物损失按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所保保险人赔付并同样转移代位追偿权。

26、题目:
小学生张某,男,11岁。

1998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

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27、题目: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

因为李某被撞昏溺死于水池底不属于健康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不能获的5万元保险金。

游泳馆为每位游客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保险事故责任,所以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

虽然未指定受益人,但其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领取这笔保险金。

而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当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索赔。

所以王某的赔款由李某的家人所有。

28、题目: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9、题目: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30、题目: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

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

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
偿。

”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
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案: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
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
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

保险
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
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
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

批单不是协商
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
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
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

《保
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
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31、题目:
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
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10000元。

在受益人的工程内,王某填写的
受益人为“法定”。

1999年5月,其妻张
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
险公司提起索赔。

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
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
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
为,不属于意外伤害。

退一步说,即使是意
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
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
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
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
理由。

答案: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案中,对被
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
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
围。

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
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
益人。

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
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
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
等同于未指定。

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
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但保险金应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申领。

32、题目: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
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
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
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
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
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
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
何分配?
答案: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
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
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
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
险单现金价值。

33、题目: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
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
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
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
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
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
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答案: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
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
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
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
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
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
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
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
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34、题目: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
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
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
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
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
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
元的保额。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案: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
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
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
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
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
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
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
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
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
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35、题目:
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
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
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
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
5月31日止。

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
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
身亡。

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案: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因为保险合
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
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
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
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
则不负义务。

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
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
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
保险责任。

36、题目:
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
生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
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
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
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
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这两辆
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
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答案: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
经济损失比例
=5000×70%=3500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
×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5000)×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
=3500 +6300=9800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
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
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
×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10000)×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
=1200+4500=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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