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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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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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云国土资〔2016〕131号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矿业支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为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一些困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保护要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的矿业权相关业务办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筹安排部署下,联合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县为基本清查单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设置和将要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突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登记制度,力争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留死角,对清理结果要在相关媒体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建档立卡、公示公告等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备查。
二、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准入管理,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三、已有矿业权的申请人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提交申请资料时,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对矿业权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的情况进行审查,在“三级联网”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正式书面意见随报件一并提交,如无相关审查意见的,省厅不予受理相关报件申请。
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持有人必须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有效期内提出延续预留期申请。
在报省厅审查前,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对申请延续预留期的划定矿区范围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提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
五、经过核实,已有矿业权在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内且确需延续、保留的,必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在“三级联网”审批报件中附具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如无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同意办理延续、保留的意见,省厅不予受理矿业权延续、保留申请。
已有矿业权在各类保护区的,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与建设项目压覆区重叠的,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
六、矿业权申请人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提交申请资料时,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对矿业权是否涉及建设项目压覆区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区的,对已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且按规定需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的,应要求矿业权人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不涉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三级联网”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正式书面意见随报件一并提交,如无相关审查意见的,省厅不予受理相关报件申请。
七、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前应预先征求环保、住建、林业、水务等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出让计划符合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
同时,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条件、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并由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报省厅,逾期未报不再受理。
八、州(市)、县(市、区)发证采矿权相关业务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上传本级发证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配号申请时,必须在申请登记书审批表的审查意见中明确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并按照采矿权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审查责任。
如不涉及的,须注明“矿区范围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如涉及的,需注明保护区或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种类、名称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的
明确意见。
对注明内容清楚、规范的配号申请项目,省厅予以放行;凡不按要求注明或内容不清楚、不规范的,不予放行。
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9月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