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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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信用工具
信用工具理论
(一)信用工具的特征
第一,信用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带来收益,这是信用的目的。

信用工具的收益有三种:一种为固定收益,是投资者按事先规定好的利息率获得的收益,如债券和存单在到期时,投资者即可领取约定利息。

另一种是即期收益,又叫当期收益,就是按市场价格出卖时所获得的收益,如股票买卖价格之差即为一种即期收益。

还有一种是实际收益,指名义收益或当期收益扣除因物价变动而引起的货币购买力下降后的真实收益。

第二,为了获得收益提供信用,同时必须承担风险。

风险相对于安全而言,所以风险性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安全性。

信用工具的是指投入的本金和利息收入遭到损失的可能性。

任何信用工具都有风险,程度不同而已。

其风险主要有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

第三,流动性。

金融工具可以买卖和交易,可以换得货币,此即为具有变现力或流通性。

在短期内,在不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出卖并换回货币,称为流动性强,反之则称为流动性差。

(二)信用工具的分类
按信用形式划分,可分为商业信用工具,如各种商业票据等;银行信用工具,如银行券和银行票据等;国家信用工具,如国库券等各种政府债券;证券投资信用工具,如债券、股票等。

以偿还期为标准分为长期信用工具和短期信用工具短期信用工具是用于短期资金融通的信用工具,即用于证明短期信用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可转让存单、国库券,长期信用工具是指股票和各种期限在1年以上的债券,统称为有价证券。

主要是股票和债券。

二、信用工具对金融市场的正负面影响
(一)信用工具对金融市场的正面影响
1. 提高信贷市场效率
信用衍生工具提高了信贷市场效率,扩大了信贷市场的参与者基础。

最初的使用者主要是商业银行,现在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是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主
要参与者。

如此以来,一方面解决了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导致的金融不稳定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有效地跨部门分散,转移到资本市场,扩大了资产组合配置的空间,具有促进金融稳定的潜力。

2. 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可流动性资产
信用衍生工具将不可流动的信用风险转化为可流动资产,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可以有效解决信用风险定价不合理和信用价差偏差的问题,从而有利于金融稳定。

由于银行信贷业务普遍存在的高异质性和低流动性,不同区域经济、各国金融体系中都普遍存在信用风险定价不合理的问题,全球信用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信用风险套利机会。

随着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银行、借款人和其他信用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利用这样的套利机会。

因此,信用衍生工具交易推动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套利交易,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信用风险定价差异将会逐渐缩小,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的信用风险市场化安排将确立信用风险的市场定价机制。

3. 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有吸纳能力
经过“9·11事件”、安然公司倒闭案和阿根廷债务危机等市场压力之后,信用衍生工具市场的表现显示出对金融稳定的重大意义。

大量的信用事件触发并未引起任何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交易混乱或影响合约如期履行,也没有产生任何系统性风险冲击。

信用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的转移功能对于外部冲击具有较强的舒缓和承受能力,对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强的吸纳能力,对于金融稳定的意义重大。

(二)信用工具对金融市场的负面影响
1.扩大了信用风险影响的范围
信用衍生工具扩大了信用风险影响的范围,改变了原有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方式,将金融安全网体系扩展到了其他的金融部门。

在使
用信用衍生工具之前,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银行间的信贷市场上,而信用衍生工具的应用使得其他的金融机构间接进入,弱化了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并且使这些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各个机构之间交易的增加强化了金融市场的地位,对二级市场的依赖也与日俱增。

然而,由于相关程度提
高,风险传递也会增加,金融体系中某一部分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将风险扩大,从而殃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2. 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信用衍生工具将信用风险与放款人分离,这可能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不利于金融稳定。

在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是信用衍生工具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

当信息不对称时,信用保护卖方为了保证自身收益而提高价格,如果保护购买者自身信用项目的风险较高时,他会乐于购买保护,但如果购买者自身信用项目的风险较低时,他们往往认为没有必要购买信用保护,因此选择退出市场,通过其他方式来规避风险,这就产生了“逆向选择”,使得信用衍生交易市场上只留下高风险项目,恶化了购买者的构成。

此外,对信用保护的买方而言,一旦参考资产的信用风险被剥离,他们监督债务人的积极性将减小,引发“道德风险”,因此信用衍生工具市场并不总是有利于经济并增加社会福利的。

3.无法完全实现风险转移
尽管信用衍生工具以转移信用风险为目的,但无法确定是否完全实现风险转移。

这是由于对手风险及法律风险所造成的:对手风险是指如果保护买方的对手不履行约定,那么信用保护的买方将遭受损失,信用风险就无法得到有效转移。

法律风险是指衍生工具的合约被视为非法或不恰当的可能性。

在不同的国家,信用衍生工具被划入的金融产品类别存在很大差别,而不同的领域法律监管情况也不同,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交易对手没有进行交易的合法权力,就无法真正转移信用风险。

4.容易使风险集中,引起金融体系不稳定
由于信用衍生工具市场出现的时间较短,很多投资者对其风险的认知程度和管理能力有限,这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

由于信用衍生金融工具对风险管理和风险计量的要求更高,如果参与交易的机构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经验,不能确定实际转移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转移对减少自身损失的重要性,反而会加大自身的风险,增大融资成本,造成危机或破产而导致金融恐慌。

投机资本更是利用信用衍生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
之间,以及资本监管要求不同的国家的有利机会套利,这种局面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这种投机行为以获得投资回报为目的,违背了信用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初衷,所以不仅不能降低信用风险,反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风险转移使得决策者、监管者和参与者很难在长期跟踪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流动,难以及时发现风险集中问题,特别是信用衍生工具主要在场外进行,风险转移活动不够透明,可能导致错误定价,增加了金融机构隐藏风险的潜能。

三、信用工具监管的挑战及策略
(一)信用工具监管的挑战
1. 对传统监管体制的挑战
目前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仍实行分业监管模式(至1999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仅占6%)。

信用衍生工具的发展弱化了银行的中介职能,模糊了金融机构间的传统界限,传统上按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产品进行监管的模式将无可避免地导致多重监管,不利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控制风险。

1998年9月发生的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危机和2001年的安然公司破产案,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衍生金融工具管理上的缺点。

针对金融创新不断深入和混业经营不断发展所引致的监管问题,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了功能型监管的新概念,即根据金融产品的特定功能来确定该产品的监管机构。

功能型监管能够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中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归属问题,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主体监管,从而解决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问题,保证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的连续
性和一致性。

这种监管方式目前以英国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建立起来的唯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为代表和标志,无论是按照衍生产品种类还是按照从事交易的主体来分,在英国只有金融服务局对衍生产品进行监管。

对于仍实行机构监管的国家,应该通过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凋与沟通来减少多重监管或监管真空问题。

2. 对传统资本监管的挑战
信用衍生工具所产生的最复杂的监管问题之一是银行账簿与交易账簿的界限问题。

目前尚无全球统一的标准将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视作银行账簿的一部分(强调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还是视作交易账簿的一部分(强调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而前者比后者的资本要求大得多。

这样,银行将资金投入到交易账户上而非用于贷款的话,就能实现更高的信用暴露的杠杆率。

例如,在总收益率互换被认为是信用替代时(在银行账户上),按照现行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如果参照资产是公司债务或贷款,担保人就必须拥有被担保价值(信用衍生工具名义价值)的8%,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如果同样的信用衍生工具被视作标准衍生工具(在交易账户上),为承担信用风险所需资本将少得多,包括两个部分:(1)依据衍生工具市场价值确定的交易对手风险部分(对手方为公司时为8%,对手方为银行时为1.6%);(2)用于承担未来潜在风险的小额部分,按名义值的一定百分比(附加因素)计算。

当缺乏统一的分类时,差别很大的资本要求可能会为监管套利提供空间。

例如,交易的一方(如担保方)将衍生头寸视为交易工具,而另一方将之视为担保价值,在这种情形下,保护的购买者所能要求的资本要求降低,将超过保护的出售方需要在其交易账户中持有的资本。

结果是总的资本不足以应付贷款暴露所需。

为避免这种情况,金融监管者面临着严重的协调问题。

资本监管的另一个问题在于,银行所应用的基于某一参考资产的信用衍生工具可能和要避险的基础资产不一致。

按照现行规定该避险行为将不被认可,如美国要求二者完全一致。

因为信用衍生工具中所产生的具体风险不能与银行账簿中的一笔贷款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相冲抵,这种规则会使银行产生额外的资本金负担,实际上不利于银行头
寸的避险。

3. 对风险识别能力的挑战
信用衍生工具具有较其他衍生工具不同的风险特征,这给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首先,风险转移使得决策者、监管者和参与者很难再长期跟踪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流动,难以及时发现风险集中问题,特别是信用衍生交易主要在场外进行,风险转移活动不透明,增强了金融机构隐藏风险的潜能,并可能导致错误定价,而传统的资本要求和比例管理又难以反映这些风险转移的后果,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加强金融机构有关风险状况的信息披露。

其次,信用风险的模型比市场风险模型对数据的要求更高,而可以得到的数据却很少。

再次,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异。

ISDA建议允许银行使用简化的信用模型或完整组合的信用风险模型。

这一建议与新协议的有关精神相一致。

BCBS允许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各国的实情,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中选择合适的对信用风险资产的计量办法。

监管当局应联合各商业银行加强有关的数据建设,建设数据库,为定量分析打好基础。

(二)信用工具监管的策略
1. 完善信用工具交易的法律法规
我国己有的关于衍生工具的监管法规主要针对利率、外汇等传统金融衍生产品,缺少对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条文,而且现有的合同、外汇、担保、破产、债券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有一些与信用衍生工具交易不相适应。

保证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的规范运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管法规。

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明确信用衍生工具及相关专业术语的定义;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合约条款的标准化,如参考资产、信用事件、支付结构、
违约支付的计算、提前终止、实质性条款、法律检验和市场检验等;
.明确监管的模式,包括监管主体、对象、范围和工具;
.明确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界限,制定相应的账户处理规则(监管
资本要求
与风险冲抵的标准规则);
.对交易所、结算所和结算银行进行监管的原则、内容和方法;
.投诉、仲裁、赔偿制度和罚则的制定:
.其它条款,包括:营业牌照的发放;交易商和从业人员的登记;交易所规则
的核准:投机性仓位的限制;紧急状态的处理等。

2.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管理
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对记入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中的信用衍生工具交易,采取不同的账户处理规则,制定相应的风险冲抵的标准规则及监管资本要求,如明确的信用换算系数和风险权数、交易账簿的逐日盯市、扩大资本充足比率下的双边净额结算范围等。

3. 加强审批权监管
制定针对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监管指引,明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在内部控制方面,应督促交易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要求交易商及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交易商自有资金的运作范围;要求交易商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交易程序;严防内幕交易和不正当关联交易:在交易商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监查稽核部,监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监督、检查交易商以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制度的情况。

4. 完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衍生工具监管信息报告要求,目前中国银监会己经将此纳入监管报告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目前的报告要求仅限于合约的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且合并在期权产品中。

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此做出单独报送要求,并包含必要的风险信息和交易目的、产品类型、交易对手等信息。

交易方要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义务。

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周报、季报、中报和年报。

当发生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还必须进行临时公告。

5. 强国际间的统一与协调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各国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重大交易以及国际上主要金融机构的控制:开展双边和多边磋商,参与国际性信用衍生工具交易的国际磋商和协同机制,统一与协调国际间对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

6.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督促交易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要求交易商及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交易商自有资金的运用范围;要求交易商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等风险;在交易商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监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检查、监督交易商及其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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