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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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8
•【字号】牡政办发[2010]39号
•【施行日期】2010.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
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39号)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财政部门更好地执行财政资金拨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包括财政年度预算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及城建预算。

具体包括:
(一)编入部门预算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次性追加的预算支出。

主要包括市长预备费、用超
收安排的支出。

(三)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工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发资金等。

(四)需市政府审批的重点项目资金。

主要包括大项目前期费、招商引资经费等。

(五)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益、国资股权收益等资金。

(六)兑现财税优惠政策支出。

二、审批程序
(一)部门预算中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等刚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市人代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及核准备案的部门预算,按进度拨付执行,不允许超支。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次性追加的预算支出(含预备费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转至财政部门。

已明确资金额度的,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拨付手续;需要审核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调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署意见后,追加预算生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分管副市长审批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项目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分管副市长审定并报市长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支出时按审批权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财政部门办理。

(四)需市政府审批的重点项目资金,由主管项目单位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权限审批签转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或提出审核意见。

(五)出让处置国有资产、国资股权,由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
见,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六)制定财税优惠政策,由承办部门或受惠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转财政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的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三、审批权限
(一)预备费、一次性追加的预算支出、国有资产(国资股权)出让处置支出和需市政府审批的重点项目资金,50万元以内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签批。

50万元以内常务副市长认为应报市长审批的支出,签转由市长签批。

(二)分管副市长审批的专项资金,一次支出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需改变预算内容、额度或超预算的,由主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市长审批。

(三)涉及兑现财税优惠政策的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明确意见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对不明确、不具体或改变原定政策的,由承办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报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财政部门执行。

四、拨付时限
(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财政部门按月拨付。

专项支出按项目进度和时限拨付。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的一次性追加预算支出、用超收安排的支出、重点项目支出和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自收到批示件后二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

特殊急办事项,当日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

(三)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时间办理拨付。

特殊需要提前支付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财政部门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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