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农资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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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农资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局
•【公布日期】2018.04.28
•【字号】甬农发〔2018〕49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农资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甬农发〔2018〕49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等29部门《印发〈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346号)精神,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农资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宁波市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工作方案(2017年)》(甬发改信用〔2017〕187号)、《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甬信用办〔2017〕3号)的要求,现就落实农资领域信用联合
惩戒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组织开展“绿剑”系列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农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农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资“黑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推动社会共治,促进农资市场秩序健康平稳发展,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宁波绿色都市农业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根据《浙江省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电子化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

各地在2018年7月1日前将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信息录入到宁波市农业投入品智慧监管系统
(http://122.227.232.82:8081),建立完整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电子化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农资失信“黑名单”管理
根据《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填写《浙江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信息表》并及时报市农业局,由我局收集汇总后报省农业厅进行审核认定。

经上级审核认定后发布的
“黑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我市信用主体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黑名单系统,同步在宁波市农业局网站和“信用宁波”网站进行公示。

构建信用修复和“黑名单”退出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三年公布期限届满,惩戒期间无违法行为的,应当移出“黑名单”,转为信用档案资料保存,并将信用修复和移出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在宁波市农业局网站和“信用宁波”网站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自“黑名单”信息发布之日起五年后在信用档案中删除不良信息。

(三)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依法限制获得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依法限制获得或撤销相关从业资格;限制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取消农业系统的各种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参与农业系统各类表彰奖励、资质认定、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农业扶持项目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追踪整改情况,失信主体应主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限期达到整改要求;实行重点监管,扩大农业投入品抽检范围,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失信主体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监管重点
(一)种子监管。

以种子经销集散地、近三年监管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品种和问题经营门店为重点对象,以杂交水稻、蔬菜、玉米为重点作物,进行种子质量抽检,开展生产经营证照、台账、种子标签等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二)农药监管。

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证号真实性和标签合法性检查工作,严格
检查限用农药的使用范围、毒性标识、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标签内容。

加强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严厉查处生产、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套用或冒用登记证、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

(三)兽药监管。

加大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严格检查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标签标识和兽药购销台账,以及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严厉查处非法制售违禁兽用药品及假劣兽药、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

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

依法严查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行为,规范兽药生产经营行为。

(四)肥料监管。

严厉查处复混(合)肥料、有机肥料、含中微量元素肥料和水溶性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效、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等违法行为。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

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和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饲料产品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质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农业投入品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以“黑名单”发布为重点的农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加快推进我市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农业“两项安全”,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黑名单”信息及时发布、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同,规范实施。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
制。

各地要积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按照农资领域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黑名单”信息,并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各项联合惩戒措施,促进信用惩戒联动机制落实和发展。

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教育,及时反馈。

各地要做好农资领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分析和宣传,主动向服务管理对象做好宣传和教育,在社会上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和各功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农资领域“黑名单”发布情况、惩戒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反馈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曲龙,*************;陈琰,*************。

宁波市农业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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