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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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视频监控系统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条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除,
更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信息记录。
第四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五条严守保密制度,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应用与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必须由部门经理和督察部负责人同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相关
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第七条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但必须经过督察部领
导同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
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分管
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
料,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方可提取。
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
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
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
(二)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三)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信息资料的。
(五)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六)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查看视频录像的。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督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
****调取监控录像资料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为查阅、调取监控录像依据;
2、各级人员应完整填写此表;
3、此表交督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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