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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与天津维信(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商标核准转让行政纠纷一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与天津维信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商标核准转让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昌,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莉,该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彦,该商标局干部。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维信内蒙古羊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东环办临五路章嘉庙。

法定代表人郝续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涌,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维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傅怡,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祝东华,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维信内蒙古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维信公司因撤销商标核准转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2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商标局的委托代理人宋林莉、孙彦,上诉人内蒙古维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续宽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涌,被上诉人天津维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维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东华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7年4月8日,天津维信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188748号商标下称系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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