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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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
(国卫办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印章,同时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制改革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健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印章。

原“卫生部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和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同时
废止,并送交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6月2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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