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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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各环节内控机制,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三条营销稽查是指对营销各环节工作质量的内部稽核、监督检查。

营销稽查人员是指经培训取得《营销稽查证》并从事营销稽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营销稽查基本任务
一、为了加强营销工作质量监督、增收堵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稽查营销各工作环节中的差错、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意见。

三、开展营销反事故活动,协助制定反营销事故措施。

第五条营销稽查工作接受本单位行政主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上级营销稽查部门有权处理下级营销稽查部
门所辖案例,也可将案例移交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章营销稽查机构、主要职责
第六条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的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属供电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供电公司开展营销稽查工作,监督检查营销稽查工作质量。

三、负责公司系统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对合格的稽查人员颁发《营销稽查证》。

四、制定和完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设立营销稽查机构,配备专(兼)职营销稽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供电公司营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电力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或涉及电力营销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xxx电力公司营销稽查管理与考核办法》。

检查、监督本单位营销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所辖供电地区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指导、督促县(市、区、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营
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

五、对举报的重大营销案件、营销工作责任事故进行专项稽查。

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填报营销稽查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和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营销稽查工作。

七、完善本单位营销管理制度。

第三章营销稽查人员工作主要内容与要求第九条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业扩报装、业务变更、计量故障、抄、核、收等营销业务进行稽查。

二、检查营销工作质量和效率,如:业务办理时限、客户信息完整性、计量表计轮换周期、计量故障处理时限等。

三、监督、检查用电抄核收、业扩等营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供用电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五、结合营销的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稽查。

六、定期抽查抄表到位率、准确率。

第十条组织或参与营销责任事故调查与处理。

协助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营销稽查工作应建立以下记录:
一、建立营销稽查人员工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

二、建立营销事故和差错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经过、发生原因、损失情况、主要责任人、处理结果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二条发现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 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营销稽查人员保管的文件资料应建目录,并录入营销信息系统,方便查询。

第十四条对重大、特大营销责任事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稽查。

第十五条营销稽查人员在向公司系统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营销稽查证》。

第十六条营销稽查人员在开展专项稽查前,应通知被稽查单位。

第十七条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

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同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稽查中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发现内外勾结、以电谋私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安全监察保卫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调离稽查岗位的人员要办理文件、资料移交,上缴《营销稽查证》。

第二十条营销稽查工作中应实行绩效量化评估制。

量化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营销稽查部门和人员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营销稽查人员的工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营销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

有权随时查阅营销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基础数据和业务信息,包括:客户基本资料、电费结算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办理的过程与结果数据,各类业务报表的历史数据与当前数据等。

被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营销稽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营销管理部门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

营销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部门所需的各种专业报表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抄收卡片、账本、工作凭证、报表等资料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结合营销稽查工作需要为稽查部门和人员配置营销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置相关功能与使用权限。

第五章营销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营销稽查人员应作风正派,工作踏实,坚
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系统发布的供用电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营销稽查人员应熟悉营销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一定的会计业务和计算机应用知识。

第二十九条营销稽查人员必须经省公司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公司颁发的《营销稽查证》。

第三十条营销稽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营销稽查专职人员应具备独立开展计量、业扩、电量、电价、电费等专项稽查并撰写专项稽查报告的能力。

第六章营销稽查工作差错划分
第三十二条营销稽查人员在营销稽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营销稽查工作差错。

一、对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送等案例,营销稽查人员未按稽查规定及时调查,无故拖延的。

二、在稽查工作中,经稽查的项目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

三、在稽查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相互勾结或通风报信,使经济损失延续存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被稽查对象或客户相互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五、对日常稽查中发现或举报的问题,需立案稽查的重大问题未及时汇报,擅自越权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营销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职或差错,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司营销稽查管理部门。

第七章营销稽查工作责任考核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发现营销责任事故,营销稽查部门必须严肃对待,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无故拖延或隐瞒包庇,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应给予稽查责任人扣绩效考核分、行政处分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未按规定及时稽查或稽查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造成10万千瓦时或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未被纠正的,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

第三十六条每次稽查结束对稽查发现的万千瓦时、千元及以上营销责任事故在7日内未及时分析,或在10日内未向分管领导报告,稽查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D档。

第三十七条对收取的各项营业费用(含电费违约金,违
章、窃电的追补电费及其违约使用费),稽查人员发现错算、漏算,未作记录或未向分管领导报告者,使多收或少收差错延续存在,不足千元的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千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千元便增加扣稽查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10分。

第三十八条未按期完成日常营销稽查工作的,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对当季办完用电手续的专变以上客户的业务资料未进行全面稽查的,每户扣稽查部门月度绩效考核2分。

二、对当季收取的营业费用和装接工作传单未逐项稽查的,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2分。

三、对315KVA及以上大客户抄核收每年未全面稽查的,每少一户(按户标号)扣稽查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1分。

四、对一般客户抄核收未进行抽查的(年抽查率小于3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稽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1分。

五、经稽查无疑问的新装、变更、轮换工作(纸质)传单未加盖“稽查员印章”的,每发现一张扣稽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1分(使用信息系统稽查未做标记的参照本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稽查人员发现或堵住重大营销责任事故,按《XXXXXX电力公司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条稽查工作延伸处理的违章用电与窃电,按省公
司反窃电规定提奖。

第四十一条营销稽查人员隐瞒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调离营销稽查工作岗位;在稽查窃电、违章用电工作中发生内外勾结、“私了”、包庇等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供电公司分管领导考核营销稽查负责人,营销稽查负责人考核营销稽查员,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对供电公司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XXXX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XXXXXX电力公司
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完善内控机制,降低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三条各级营销部门及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保证营销工作质量,努力减少营销工作差错和责任事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条营销部门对稽查部门发来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认真办理,由部门主任签收。

办理(或整改)完毕后应书面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抄送营销稽查部门。

第五条各级营销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章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划分第六条在营销工作中因失职、失误或其他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给单位、客户带来不良后果,应按影响电量(或电费)数额大小,划分营销工作差错、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第七条在营销工作中,出现影响多收、少收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有下列营销事件之一的,定为营销工作差错。

一、客户报装申请原始资料不按规定收齐或丢失;
二、新报装户未及时建抄表卡或漏建抄表卡;营销系统客户资料录入错误;
三、错收业扩工程费用;
四、现场查勘后,工作单书写错误或未在工作单上签名,没有业扩工程中间检查或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虽有报告但填写不规范;
五、少收或多收客户业扩报装费用;
六、未按期签订或修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中漏项、错填用电结构、计费计量参数、用电容量、线损比例、产权分界点等重要内容;
七、客户用电情况变更未及时在抄表卡上填写异动记录,或未传递给相关班组修改营销系统结算参数;
八、没有按要求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或用电检查记录不全,使计量装置异常或引起违章用电、窃电事例;
九、违章用电、窃电查处不到位;
十、装表时发生接线错误造成客户或单位损失;
十一、拆回的计量装置未按规定交回表库;
十二、错填现场工作单中计量装置型号、CT变比、表号等;
十三、不按规定加封计量装置;
十四、高报客户新装电表起始表码,引起客户少交电费;
十五、不到现场抄表,错抄表码;
十六、擅自改变抄表日期;
十七、对连续六个月不用电(季节性用电除外)客户也未申请办理暂停手续者,抄表员不填写异动情况记录;抄表时发现客户用电量变动较大或客户表计损坏、丢失,未及时填写异动情况记录;
十八、发现窃电、违章用电行为,未及时通知用电检查部门;
十九、停电催费没有按规定程序执行,或停错电,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抄表表码等客户用电资料录入不正确,电价录入不正确;
二十一、审核时没有做到供用电合同、现场工作单、抄表卡、系统数据四统一;
二十二、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注销、冲抵应收电费;
二十三、客户办理用电交费,不开收费凭据,或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

二十四、收取的电费现金,未当日存入银行或财务部门,并造成损失;
二十五、未及时对账,造成电费账目不平衡;电费台账账目不清,发生多登、少登金额;
二十六、错配错装CT、PT,电表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不符合规定,倍率错误;
二十七、轮换电表过程中,电表表码记录传递错误或更换CT、PT、电表后,未按时传递工作传单;
二十八、不按规定要求检定计量装置误差,致使误差超标或不按规定进行室内走字;
二十九、二次回路安装错误;
三十、印模、封铅、印钳没有按制度管理;
三十一、低压动力客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擅自决定送电者。

第八条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事例的,或有下列营销事例之一的,定为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一、丢失抄表卡片、电费账本、结算凭证等重要资料。

二、丢失空白电费发票及其他收费票据的。

三、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

四、安装、校验计量装置后,不按规定加封。

五、请人代抄表码或由客户自报表码。

六、丢失已签订生效的供用电合同正文文本。

七、私自为低压客户办理报装、变更手续,或由此造成供电公司损失。

八、违反规定擅自为低压客户办理双(多)电源。

九、在营销信息系统终端机上玩电子游戏或擅自运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软件,造成营销信息系统感染病毒而无法正常运行的。

十、故意或有意少报、截留电费,数额大于1万元。

十一、在办理用电客户新装、增容、变更等业务或结算纠错时违规审批。

十二、高压动力客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擅自决定送电者。

第九条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例,或有下列营销事例之一的,定为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一、私自为高压客户办理新装、暂停、变更、解除供用电合同手续,或由此造成供电公司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为高压客户办理双(多)电源。

三、外借或丢失封印钳、铅封印。

四、丢失一本及以上空白电费发票及其他收费票据。

五、虚开收费凭据、为非主业代开收费凭据金额较大。

六、丢失收费图章。

七、丢失预付费系统换表卡、检查卡。

八、电费电量系统密码失控造成损失。

第十条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影响多收或少收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事例,定为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

第三章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的查处第十一条发现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应按以下时限报告省公司。

一、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24小时以内报省公司市场
营销部。

二、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72小时以内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

三、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每月10日向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填报报表。

各供电公司、分公司内部报告时限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十二条发现营销工作差错与责任事故后,各单位应视事故类别积极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取证,事故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供电公司营销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供电公司营销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公司营销部。

第十五条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由省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调查取证,省公司分管营销的领导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公司党组审批。

第十六条对营销事故的调查分析,应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查阅原始资料,核对现场情况,查出事故原因、经过、责任人、经济损失等。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和依据。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发生的营销工作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查处,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查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处理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

第十八条营销工作差错,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无法全额挽回经济损失的要在绩效考核中认真考核。

具体标准为主要责任人扣月度绩效考核5-10分,次要责任人扣月度绩效考核3-5分。

第十九条经济损失金额=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挽回经济损失金额。

第二十条对一般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合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待岗处分;对重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半年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合并给予待岗、降级或撤职处分;对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进入E档,并可视情节轻重程度合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营销工作中发生供电服务违规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关于发生供电服务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处理。

对贪污、挪用电费或其他资金,故意销毁抄收卡、供用电合同文本、未经批准更改营销系统数据记录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营销工作中发生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按《XXXXXX电力公司对内外勾结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重复多次发生营销差错、多次发生一般以上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营销人员应从严考核,必要时调离营销岗位。

第二十四条对隐瞒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待岗学习、直至行政处分。

每隐瞒一次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扣责任人、责任部门月度绩效考核10分。

对一年内隐瞒3次及以上重、特大营销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的营销事故,没有按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责任部门月度绩效考核10分。

第二十六条对于查出营销责任事故或第一个发现并向营销稽查部门反映,避免或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应给予表扬、奖励。

挽回了经济损失经审计部门核实后,1000元及以下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2-5分,1000元-5000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5-10分,5000元-10000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10-15分,超过1万元给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加15-30分。

第二十七条对于无法明确事故责任人的一般营销责任事故,扣发生事故部门领导月度绩效考核5分;重大或特大营
销责任事故,扣发生事故部门当月绩效考核20分,再扣除发生事故部门领导下月绩效考核10分。

第二十八条员工调入营销新岗位满30天,新岗位被查出的营销责任事故或重、特大营销责任事故,即使是其调入以前发生的,属于应该发现而未发现营销责任事故责任人,参照营销责任事故责任人所扣绩效考核分的一半扣罚。

第二十九条对营销事故责任人处理,从发现营销责任事故之日计算,一般2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否则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XXXX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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