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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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科技兴医”战略,加强我省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医学科研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学科研项目包括省卫生厅科研基金项目和由省卫生厅归口管理项目(以下分别简称为省厅项目和归口项目)。

第三条医学科研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科研管理机构和队伍。

各医学院校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科研学术管理和医学伦理组织,负责本单位医学科研项目学术和医学伦理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归口项目由省卫生厅按照项目计划下达单位有关要求,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择优上报,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限额申报。

第五条省厅项目按照省卫生科技规划,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国内外医学研究动态,研究制订项目招标计划要求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省厅项目原则上实行限额申报,采用资格认定下的自由申请、专家评议、公平竞争和择优支持的方式。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中青年医学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多单位联合研究项目和多学科合作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多元投资项目。

第七条省厅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陕西省卫生厅医学科研基金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汇总上报;
2、省卫生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审查。

3、省卫生厅组织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
4、在兼顾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省卫生厅择优确定。

第八条省卫生厅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第九条在省厅项目评审中如有项目与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申请人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同时在同一项目下达单位申请多项医学科研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下达单位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涉及与人有关的医学研究须符合医学伦理学有关原则要求;涉及动物实验的项目,须使用有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实验动物并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实验研究;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人员资质要求。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学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研究资料整理工作,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研究资料归档工作。

所有项目申报和验收等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档案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课题组各留
存一份。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政策、配套资金等各方面支持,并协同主管部门和项目任务下达单位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要负责项目研究开展过程中的学术和伦理指导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如有变动或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研究审核,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同意后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者按自行中止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因故需延长时间或申请结转或停止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研究审核,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同意后执行。

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未报批者按自行中止项目处理。

第十七条按自行中止项目处理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承担新医学科研项目,并按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1),注名新的项目负责人,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后执行。

课题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1),注名新课题组成员排序,经课题组全体成员签名同意,所在单位审核,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十九条实行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每年填写《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表》(附件2),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汇
总后于每年12月份前5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二十条省卫生厅(联合项目下达单位)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联合(合作)研究项目实行首席单位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以书面形式对所有参加研究的成员单位或研究人员有明确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份额。

第四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医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归口项目结题验收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进行,无明确要求者参照省厅项目结题验收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厅项目结题验收由省卫生厅组织,可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验收。

首先由课题组填写《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附件3),经省卫生厅批准后,再由验收组织(主持)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填写《陕西省医学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证书》(附件4),报省卫生厅审批。

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准予申请新的省厅项目。

第二十五条省厅项目结题时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须由3位以上同专业专家和财务管理人员组成,专家成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组人数为奇数,外单位专家占专家组人数比例不得低于2/3。

第二十六条通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视同结题,结论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需要复议或不通过。

1、项目目标和任务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经项目下达单位审批同意结转的,视为通过。

2、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80%或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结题验收意见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
(1)完成项目任务不到6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未经批准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4、需要复议项目,应在接到通知起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论只能为通过和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承担新医学科研项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陕西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留在项目承担单位作为后续医学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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