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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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
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
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引进管理工作,鼓励更多留学人员来济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对《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济政发(1994)31号文)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部门。
济南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承担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等工作。
第二条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均可申请来济工作。
第三条对来济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工商、税务、公安、商检、海关以及人事、教育、劳动保险等部门要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凡取得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资格的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收集、登记出国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一个,也可多个。
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
第六条来济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资料:留学生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
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交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的证明。
第七条要求在济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属国家教育部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济工作的,由本人到市人事局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
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免缴城市增容费。
短期应聘来济工作或投资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临时户口。
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或投资的,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最长期限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费用按1年期交纳。
第八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批准出国留学期限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合并计算工龄;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合并计算工龄。
第九条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创办企业,可凭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金放宽到1万美元。
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手续费。
第十条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市财政按国家规定的1∶2的比例予以匹配。
第十一条出国留学人员所带项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并按下列标准兑现报酬:
(一)年增利润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投产获利当年的受益单位给予税后利润3%至6%的报酬;
(二)年增利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
投产获利当年受益单位给予税后利润2%至3%的报酬;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受益单位根据其产生效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项目的,受益单位从获利当年税后利润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十二条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济南市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职称、住房、安家费以及各项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来济定居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未满16周岁或超过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高、初中的子女,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随归的配偶在济原有工作单位的,恢复原身份,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选择工作。
其他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由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也可由人才市场和劳动职业介绍部门推荐就业。
配偶在农村的,由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报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子女随迁手续。
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