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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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企业捐赠的例子
某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 100万元×12%=12万元。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 6万元,因为6万元是在扣除限额12万元的范围以内,那么这捐赠 的6万元就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假设该企业没 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那么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 25%=25万元。
如果他通过公益社会团体捐赠了1000元用于公益事业,那能在税 前扣除的也只有600元,另外超出扣除限额的400元不能在税前抵 扣。则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000-600)×3%= 1400×3%=42元。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有关规定
1.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政策依据 2.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条件 3.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材料 4.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的程序 5. 处罚规定
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民发〔2009〕100号) 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初审暂行办法》(民发〔2011〕81号)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 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09]1021号)
(二)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 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 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 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7. 处 罚 规 定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 取消其资格: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 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 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 罚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 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社会捐赠前,必须先按程序向财政、 税务及民政部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每年认定一次。对获 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财政、税务及民 政部门每年都会公布名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何谓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的底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 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 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 营利性法人。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 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 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 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因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 定的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介绍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本规定
(二)基 本 规 定
2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只有经过免税资格认 定以后,其取得的相关收入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经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收入不能作为免 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1.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二) 基 本 规 定
1. 新企业所得税法 (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会议通 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台后,明确了非营利组织 等社会团体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 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4.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
非营利组织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 条件的,提交以下资料来进行免税资格的申请: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 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 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和审计报告; (7).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的公益性捐款和企业单位的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的比例不 同。
企业纳税人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用于公益事业 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 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30%部分, 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政策依据 2.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4.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 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 6.免税资格申请的时间规定 7.处罚规定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 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 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本条例所 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异同
1.共同点: 民间性、非利润分配性
2.不同点 基金会:财产的集合、公益性 社会团体:人群的集合、互益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体、服务性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
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 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 和其他组织;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015.4.
主要内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的认定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介绍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何谓非营利组织)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营利组织的一些基本规定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某人去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5500元,减除法定的3500元扣除费 用,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500元-3500元=2000元,那 么他的捐赠扣除限额为2000元×30%=600元。
如果他通过公益社会团体捐赠了500元用于公益事业,因为500元 在限额的范围以内,所以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那么这个人当月 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000-500)×3%=1500×3%=45 元;
5.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
(1).经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 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市、区)财政、国税、地税联合 对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 材料,经县(市、区)财政、国税、地税联合初审后,报市财政 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确认。
(3).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定期公布本级享有免税 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6. 免税资格申请的时间规定
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1 月底。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该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 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免税资 格的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