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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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申请主体
我国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但是他们所享有的不 是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而是申请补充鉴定与重 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 条规 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显然 这里规定的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并 不是具有决定性的刑事鉴定启动权。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 条的规定,被 告人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填写完整的鉴定委托书 (2)检材及样本资料清单 (3)案情介绍资料 ----案情介绍的要求, 举例 (4)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 ---个人资料 (5)供鉴定使用的补充文书资料 (6)前一次或前几次的鉴定书及其附件
司法鉴定委托书样张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 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 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 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 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 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 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 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 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一) 司法鉴定的受理 (二) 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三) 司法鉴定的实施 (四) 鉴定意见的出具 (五) 补充说明
司法鉴定的受理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依据有关 法律规定通过对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同意予 以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和交接鉴定资料, 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所做的程序性的准备工 作。 一般说来,对司法鉴定的委托是否予以受 理,是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权利。 ---独立原则内涵之一
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有法官和侦查机关以及检察 机关 第一,法官的刑事鉴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158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 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指派或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 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鉴定启动权。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 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 人进行鉴定。”
行政诉讼中对提供鉴定结论有哪些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 现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 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 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 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 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 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 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 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 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 定部门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 行政诉讼中有完全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 托权。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 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 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 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11月16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 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取 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 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 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四)鉴定人出庭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凡担任本案专门性问 题的鉴定人,除依法回避的以外,在接到 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均应按时到庭 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的不得缺席。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手续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书面的委托文书
鉴定指派决定书 委托书或聘请书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标志之一
司法鉴定委托的对象选择
根据案情和鉴定要求依法选择有资格的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由司法机关直接选聘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或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 指明被指派或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有 条件的,应指明鉴定人的姓名 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 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 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1、熟悉案情与鉴定资料,明确鉴定要求,拟定 鉴定方案。 不干扰原则 科学保护原则 2、接受委托主体的监督或协助要求。 3、提取和保存检材。 4、准备合格的鉴定器材。 5、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
6、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 7、鉴定的记录与复核。 8、鉴定的质量控制。 实行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责 任制度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连带责任 9、建立鉴定档案。
(一) 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 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 进行初次鉴定、重新鉴定的条件与程序以及这些权力的 行使主体。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02]21号
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 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 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 法定情形的,可申请重新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 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 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 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决定》有关司法鉴定受理的规定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 域范围的限制。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 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 ---按系统、地域受理
(二) 司法鉴定中的回避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系案件的当 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定人的近亲 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鉴定人担任过本案 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与 案件的处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 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方式、主体、决定、没有依法回避的后果
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一) 司法鉴定的申请 (二) 司法鉴定的决定 (三) 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
前置程序: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 申请鉴定---非必经程序,口头或书面 启动程序 决定鉴定--委托鉴定---填写委托书、收集鉴定资料 受理鉴定—初步审查 实施程序 鉴定人回避---主动 实施鉴定---检验、会诊、审核、签发 出具鉴定结论—发送方式 后续程序 回访 补充说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
受理司法鉴定主体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 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 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 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 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 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回避申请、决定
主动回避的,由鉴定人向所在的司法鉴定 机构的负责人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的负 责人依法审查决定。 有关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侦查、起诉、 审判相应阶段的司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三) 司法鉴定的实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概念
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 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司法鉴定实施内容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 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与行政诉 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均为人民法院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 司法鉴定委托的形式
鉴定机构内部指派
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 负责人指派鉴定人鉴定应考虑其学科专业、 技术水平、实现鉴定要求的可能条件以及 其他因素
司法鉴定委托事项
案件涉及的、需要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 题 属于事实性、科学技术性问题 ,非法律问 题 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遵循三原则: (1)合法原则 (2)科学原则 (3)鉴定材料合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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