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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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
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食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由食品采购部门负责,需与供应商协调配合。
第五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记录每次进货的相关信息,包括供应商信息、采购数量、质量合格证明等。
第六条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食品进货检查
第七条食品采购部门在进行食品进货前,应认真查阅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第八条食品进货前,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进行详细的检查计划,并制定检查操作规程。
第九条食品进货前,食品采购部门应派遣专人对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货物是否与进货订单一致;
(二)货物的包装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破损、污染等情况;
(三)货物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符合要求;
(四)货物的贮存条件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五)货物是否存在异味、霉变、发霉等异常情况;
(六)货物是否有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和说明书。
第十条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食品采购部门应立即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有必要时可以拒收货物,并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进行退货和赔偿。
第三章食品进货验收
第十二条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食品进货的情况,制定详细的食品进货验收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食品进货验收应由食品采购部门的负责人参与,并邀请供应商的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食品进货验收包括外观检查、感官检查、理化指标检查及微生物指标检查等。
第十五条食品进货验收时,食品采购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检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食品进货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包括保质期、异味、色泽、纹理、外观是否正常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若食品进货验收结果不合格,食品采购部门应向供应商提出书面通知,要求退货或者进行赔偿。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定期对食品进货的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的档案,对每次进货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的培训制度,不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食品采购部门应定期向上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采购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食品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希望能够帮助您制定一套完善的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