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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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协议
协议名称:新三板挂牌协议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规定参与新三板挂牌的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确保挂牌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协议参与方
1. 挂牌公司:指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挂牌协助方:指负责协助公司完成挂牌程序的机构,以下简称“协助方”。
3. 投资银行:指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挂牌前的财务咨询和资本市场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三、挂牌条件
1. 公司应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新三板相关规定中对挂牌条件的要求。
2. 公司应向协助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和业务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3. 协助方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挂牌计划,并协助公司完成挂牌申请、审核和上市流程。
四、挂牌程序
1. 公司应与协助方签订挂牌协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财务报表。
2. 协助方应根据公司的需求,协助其完成挂牌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并协调
与证监会的沟通和审批事宜。
3. 公司应按照协助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协助方
的工作。
4. 银行应为公司提供财务咨询和资本市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
资产评估、发行定价等工作。
五、信息披露
1. 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和新三板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业务运营等。
2. 公司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的审核,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3. 协助方应协助公司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并监督公司按计划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保密条款
1. 协助方应对公司提供的所有商业和财务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
的第三方。
2. 公司应对协助方提供的商业和财务信息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泄露给未
经授权的第三方。
七、违约责任
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
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
2. 如果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挂牌失败或延期,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和经济损失。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挂牌成功后的一年。
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如欲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其他条款
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本协议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新三板挂牌协议的详细内容,旨在确保挂牌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共同努力推进挂牌事项的顺利完成。
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本协议能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并取得共同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