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8〕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现”要求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
凡承担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必须按《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
(DB21/T1568-2008J11161-2008),完成采用商品砂浆的相关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商品砂浆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禁现”专项审查意见表。
对未采用商品砂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表报相应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施工单位
承建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
(DB21/T1568-2008J11161-2008)的要求采用商品砂浆,并将商品砂浆的合格证、进场材料复试报告等有关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中。
(五)工程监理单位
承接位于“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对使用商品砂浆的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在工程中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三、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组织时,其招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采用商品砂浆,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把关。
四、至2008年12月30日,作为商品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试点期。
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的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并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商品砂浆信息备案。
试点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资质。
超过
试点期,凡尚未取得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资质的,不得生产和供应预拌砂浆。
完成商品砂浆信息备案的商品砂浆企业及其产品将在“ 大连建设网"予以公示、公布。
五、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行监督检查。
六、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本通知由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3613233联系人:丛英仕
附件:建设工程“禁现”专项审查表(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