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
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十年动乱中法律虚无主义的反省与清算,是政治上拨乱反正的体现,而司法的独立、执法队
伍的现代化等具体问题在当时远未提上议事日程。

79年后,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生活的主题。

“发展至上”思潮对现代化的追求定位于“以经济为中心”,却相当程度地忽视了中国的现代化乃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结构大变革,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司法观念、司法体制与司法队伍的更生。

事实是,经济改革已经朝市场化大大迈进,人们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已经实实在在,而司法虽然解决了大量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却仍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工具性地位,其整体的运作效果与工作人员素质同人们的期望值仍相去甚远。

正是社会发展的这种“内部断裂”,促使了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

所以,中国当代法官队伍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建设,其实也不过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情。

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当前我国
法官队伍的现状还相当不理想。

除了其在设置上影随行政区划外,主要指其因在财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而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地方行政外在的“政策配合”和人员接收站,造成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和非专业化,阻滞了法官素质改善的步伐。

法院的内部行政化主要指法院领导方式的行政化,法官的行政化级别待遇,案件审批制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运作等等。

法院领导方式的行政化加剧了法院内部、法院与社会之间庸俗风气的蔓延。

而法官的行政化级别待遇则造成了人才流动的功利性,优秀法律人才对中高级以上法院趋之若骛,而设置在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院却被漠然置之,出现“人才稀缺”现象,影响了法官素质的均衡分布。

案件审批制和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则从实践上相当程度地剥夺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使审判权被人为分割成事实审理权和法律适用权两部分,法官只司事实核查,却无法对判决的形成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在我国现行政治和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分化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审判权由党委或者行政部门等实际掌握(当然这种情况在所有案件中的比重并不大),这主要体现为在审判权和局部利益相冲突的场合,上述主体出于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而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第二层次的审判权由审判委员会行使,这主要体现为在一些案件不直接涉及局部利益但又被认为是“重大”或“疑难”的场合,由审判委员会对如何裁判作出实质决定。

第三层次的审判权由法官行使,即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它一般案件由负责审理的法官作出决定,但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须报经院庭长批准后方可对外形成判决。

如果把审批制与审判委员会造成的审判权分为事实审理权和法律适用权看作是审判权的内部割裂,那么上述三个层次的分野则可以说是审判权的外部割裂。

两种割裂造成了法官自身拥有的审判权限过于狭隘,其职能受限,责任不明,法官研习法律提高素质也就缺乏外在的动力,这是我国法官队
伍素质不容乐观的重要原因。

务人员队伍,以保政令畅通,适法严明。

所以,现代国家的发展在经济层面上体现为市场化和多元化,而在政治层面上则体现为公务人员的国家化和同质化,这两种趋势并行不悖。


务人员中,法官专司审判,把握着市场规则和社会正义,其国家化趋势更为重要也表现得尤为突出。

惟其如此,法官才能脱离局部力量的左右而独立审判,确保法的统一与权威。

实现
法官国家化,此乃观念革新之二 .
基层和中高级法院法官取得法官资格若干年内(前者如三年,后者如五年)必须接受国家司法学院的培训。

培训秉承针对性和适应性原则,以法律训练为主但内容广泛,社会人文、经济科技乃至伦理道德等也都应纳入其范畴,熔为法官职业素质的坚实基础。

同时应建立司法学员与在职培训法官之间固定的行之有效的交流制度,以求双方职业素质的共同提高。

另外,应鼓励发起具有针对性和开放性的法律实务发展研讨会,鼓励法官、律师和各界专家人士参与其中,展开交流。

法官在此类活动中的著述可通过一定形式转化为其业务成果,以便鼓励法官的自我教育,从而实现造就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俱佳的高素质法官的目标。

-全文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