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缘何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管(持证人为:王某某)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并不是由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颁发,颁发单位为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职业技能认证中心,并且是通过社会渠道直接购买获取。
经向应急管理部门咨询,该协会颁发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不具有合法上岗资格。
鉴于此,S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工作业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中“关于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的中级高压电工证和中级低压电工证为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中“关于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不能证明王某某具备特种作业操作的上岗资质”的投诉事项成立。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
文件规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
目提供的‘工程主管’:①年龄在
50周岁(含)以下;②本科(含)
以上学历;③高压电工作业证、低
压电工作业证,满足以上①、②、
③点的得1分;在同时具备上述
①、②、③点的基础上,具有机电
工程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额外加1
分;具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的额外
加1分。
最高3分”。
经查,S公司
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前述条款的要求
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协助调
查的D公司复函称,该公司允许王
某某在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的
情况下适当兼职。
S公司答复称,
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入职该公
司,担任工程主管职务,现为该
公司在职职工。
王某某对上述情
况予以确认,并确认S公司投标文
件中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确为其本
人的签字。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参与本次
采购项目期间,王某某在S公司兼
职并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已查明
事实可以认定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
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为S公司与王某
某签订的合同,没有证据证明该
劳动合同系虚假材料。
因此,该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
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第一,关于S
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王某某
的中级高压电工证和中级低压电工
证,是否为虚假材料。
财政部门
认为,S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王
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证和中
级低压电工证,经与发证机关核
实,确为中国职业技能管理协会
与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
公司合作颁发。
投诉人关于S公司
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王某某持有
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
压电工作业证为虚假材料的投诉事
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第
二,关于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
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业
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是否可以
证明王某某具备特种作业操作的上
岗资质问题。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以及第七条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高压电工
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在特
种作业目录内,属于应急特种作
业考核发证范围,此类特种作业操
作证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资
格证,其发证机关应为相应的应急
管理部门。
S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提
供的王某某持有的盖章为中国职业
技能管理协会职业技能认证中心的
中级高压电工作业证和中级低压电
工作业证,并非应急管理部门颁
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据此,上
述证书不能作为王某某从事特种
作业操作的上岗证明。
因此,投
诉人关于S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
的王某某持有的中级高压电工作
投标时能用职业技能管理协会出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吗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45
业证和中级低压电工作业证,不能证明王某某具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上岗资格的投诉事项成立。
评审委员会对该项技术评分评审有误。
经核算,S公司不是总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投诉事项影响了采购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0号)第五条、第七条。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D公司就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存在问题进行投诉。
D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商务项”F2.1将具有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以及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D公司的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对于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以及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门如何裁定?
基本案情
采购人Y学院委托代理机构H公
司就“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
2020年11月26日,代
理机构H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2020年
12月17日,发布结果公告,T公司为
中标人。
截至相关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作出之日止,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门在处理D公
司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过程
中,发现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设
置存在问题。
据此,财政部门依法
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次
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
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采
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限期改正。
处理理由
第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
审查与评标技术项”F1.1条款。
财政
部门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
审查与评标技术项”F1.1条款是将招
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第二“技术服务和要求(以‘★’
表示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
求)”中各项技术作为评审因素。
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缘何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