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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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职能
转变职能
加大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 务、监督保障等工作。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 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关于职业技能等级的相关制度
01 背景介绍
03 基本宗旨
目录
02 发展历史 04 基本制度
05 评价标准
07 转变职能
目录
06 分类评价
基本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 度 ;要完善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
基本宗旨
基本宗旨
政府放手更放心;提出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都应该放手,防止政府沦落为“制约经 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基本制度
01
公平竞争02去行Fra bibliotek化03
市场导向
04
职能转变
06
学术争论
05
服务体系
公平竞争
由于人才评价已经转为市场导向 ,要厘清政府、市场、参评者三者的关系;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基本原则 ,对于政策性文件出台要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 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公平竞争审查细则》 等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 件不得出台,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绩责任,严肃问责 ,对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要进行清理 ;
职能转变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提出: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 能。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 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提出“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 价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衔 接”。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 (十四)条提出“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2018年5月,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第(十一)条提出,“建立技能人才多 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 系。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去行政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十六)项第3行: 要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 ;
市场导向
市场导向是技能评价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 ,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 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 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本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作用的原 则,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定各自的职能, 发挥各自的作用。
此番分步取消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总体思路为,对技能 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实行职业资格目录管理;对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按照先立后破、一进一退 的原则分步取消,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安排,1月将开展首批职业资格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包括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17个 职业(工种)。2月将开展第二批试点,在车工、钳工、铣工、眼镜验光员等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试点。第三批职业资格的转化工作将在7月开展。最终,在2020年底前,要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 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我国的职业资格制度是1994年开始建立的,分为准入和水平评价类两类。在实施过程中,职业资格制度逐步 暴露出职业资格过多、过滥,影响就业创业,阻碍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发挥等问题。
因此,2013年以来,我国逐步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国务院部门设 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取18个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提出试行职业 技能等级制度 ;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常务:凡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法规制度要抓紧修改
分类评价
分类评价
基础性人才
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强化社会责任。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 贡献。
实行分类评价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在统一的评价标 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 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 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 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学术争论
依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倒数第二行提出:加强人才评价文化建设, 提倡开展平等包容的学术批评、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充分讨论,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的评价氛围和环境。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
建立健全评价标准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依据职业分类,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作为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依据。职业资格评价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 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推动成熟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
2019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
2019年12月31日,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用一年的时间退出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不再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进行发证;
2020年月开始,各地虽然出台了一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运营规范,文件制发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 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 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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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行政主管机构及行政机构所属单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六)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 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服务体系
政府: 一是政府主管部门要组织动态调整职业分类、开发和发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为技能评价提供公 共服务。 市场 二是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所涉职业(工种)要继续管住管好,技能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实行职业资格制 度,实行职业资格目录管理。 三是培育市场评价主体并进行监管,确保评价体系的规范运行。
完善标准开发机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行业组织 和用人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
合理确定技能等级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 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职业资格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将有利 于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 级和高质量发展。
发展历史
发展历史
201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改进人才 评价考核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 的人才评价制度。 ;
第十七项指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 动人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强化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 减少审批事项和微观管理 。
政府部门由过去直接鉴定发证转为主要是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开发新职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 同时对鉴定实施机构进行监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