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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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
事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
施和管理措施,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参加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第八条国家对在劳动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保障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
(六)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生产、经营、技术、设备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保障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
(六)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事故预防、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情况;
(三)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
(四)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发生劳动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律,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违反本法律,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法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法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