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建结构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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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建结构的安全性
结构安全性是结构防止破坏倒塌的能力,是结构工程最重要的质量指标。
结构工程的安全性
主要决定于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水准,也与结构的正确使用(维护、检测)有关,而这些又与
土建工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的合理设置及运用相关联。
1.我国结构设计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
对结构工程的设计来说,结构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结构的整体
牢固性与结构的耐久性等几个方面。
我国建筑物和桥梁等土建结构的设计规范在这些方面的
安全设置水准,总体上要比国外同类规范低得多。
2.调整结构安全设置水准的不同见解
我国结构设计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较低,与我国建国后长期处于短缺经济和计划体制的历史
条件有关。
但是,能够对土建结构取用较低的安全水准并基本满足了当时的生产与生活需求,而且业已历经了较长时间的考验,这是国内土建科技人员经过巨大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但是,由于安全储备较低,抵御意外作用的能力相对不足。
如果适当提高安全设置水准将有
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提高工程抗御灾害的能力。
国内发生的大量工程安全事故,主要
是由于管理上的腐败和不善以及严重的人为错误所致。
现在提出要重新审视结构的安全设置
水准,主要是基于客观形势的变化,是由于我们现在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为今后的现代化
奠定基础,要满足今后几十年、上百年内人们生产生活水平发展的需要,有些土建结构如商
品房屋则更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具备商品属性的需要。
国内近几年来已对建筑结构安全度
的设置水准组织过几次讨论,在如何调整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这次科技论坛上同
样反映了这些不同的见解:
二、技术规范的作用与管理
这次科技论坛对于土建结构工程技术规范的定位、作用与管理也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些看法。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往往视技术规范为法,将规范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
同于法律条文来对待。
技术规范或规程,与各种技术条例、技术要求、工法、指南等技术文
件一样都是技术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作用,只当工程各方(业主、设计、施工企业)认同
作为设计与施工的依据并在契约的基础上,才能作为法律仲裁的依据。
将技术问题法制化并
强制执行,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创造性的发挥,反而容易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当然,政府部
门从国家和公众的整体利益出发,需要在安全、环保等重大原则上对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提
出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但法规一般并不需要提供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具
体技术途径和方法,后者是技术标准的任务。
政府也可以原则认可或批准某些重要的技术规
范或其中某些内容使用。
土建工程有着强烈的个性,需要工程技术人员针对具体特点去解决设计与施工问题。
所以规
范作为技术标准宜强调其指导性而不是强制性。
如果规范条文看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条文,就有可能束缚设计施工人员的主动创造性并阻碍新技术的应用。
我国土建工程在结构设计
上与国外相比的最大差距就在于方案与技术上的创新,这与以往过分强调规范的法律地位从
而形成所谓“结构设计就是规范加计算”的倾向不无关联。
我国的技术规范在编写风格上也有
模仿法律的倾向,极少提及使用者需要注意规范可能存在的某些不足之处或允许并鼓励使用
者在某些问题上可以另辟蹊径。
如果在设计施工中要取代规范中已经落后过时甚至有害的技
术规定,则无异于违法行为。
相反,只要墨守规范,即使出了事故,就可不负法律责任。
这
样就在客观上降低了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要求与职责要求,不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企业
和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参与今后的国际竞争。
为了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并杜绝钻规范条文的空
子进行偷工减料,应有必要建立这样的共识并作出规定,即遵守了规范条文并不意味着就可
免除法律责任。
国外有些规范就是这样规定的。
企图不断加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来解决屡禁
不止的工程事故,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现在,有关主管部门将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的
部分条文抽出来,明确列为强制性条文,同时规定各个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须通过有关部
门或其授权委任的其他企事业设计单位的审查,而审查的主要内容就在于对照规范强制性条
文的要求,其任务已类似于执法;这种做法是否明智似可商榷。
我国土建工程事故频繁的原因,主要在于管理不善,特别是管理环节上的腐败;其次是施工操作人员素质低,又难以短
期解决;过分强调规范的地位与作用,未能建立与规范配套的完整标准体系,比如缺乏指南、工法等更为详尽具体的技术文件,可以用来指导和规范设计与施工的各个具体环节,也有一
定的关系。
从设计角度看,出现事故主要不是由于没有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而是方
案性的错误或忽略主要的设计条件;也有一些工程则因过去的设计标准过低,耐久性不足,
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应有的例行检测而导致失效。
其实,要做到设计规范强制条文的要求最
为容易,为此请专业人士审查似无必要。
重要的工程设计应规定请专业单位全面审核,其要
点也应在结构方案、构造方法与计算分析的原则上。
从结构设计的国家规范中抽出的强制性
条文不免支离破碎,个别条文的规定也不一定适合某些地区和某些工程的具体特点,反而造
成麻烦。
规范等技术标准的管理体制亟待改善。
建国以来,由政府部门负责统管并指定有关
企事业单位分别承担每本规范编写和修订工作的做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有些在
经费和人力上得不到保证,平时基本上没有专门人员去搜集了解规范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修
改补充规范条文;面对新的结构型式、新的材料和新的工艺,规范的过时条文不但成为推广
新技术的阻力,而且有被误用或盲目套用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发达国家有关土建结构
工程的规范及与之配套的各类技术标准多由行业协会或专业学会编制及管理,规范的翻新周
期短,不象我们要长达10年以上。
我国的学会与协会重复设置,分工不明,并且至今还依
附于某一政府部门,基本上只起到政府职能部门非官方代言人的作用,距离独立和富有活力
的健全机构还差的很远,如何发挥这些机构在技术标准编写和管理中的作用也是值得探讨的
一个问题。
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整顿合并有关的学会、协会,加强其职能,并逐渐成为技
术标准编制管理的主体。
三、准备提交政府有关部门考虑的建议
为了改善我国土建结构工程的安全性,这次论坛中提出了以下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考虑,: 1、土建工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应有定期的检测和正常的维护修理加以保证。
对于重要
土建工程,我国尚无必须进行安全检测的法规。
在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上有重新建、轻维修
的倾向,不利于工程寿命和投资效益。
建议对桥、隧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物,在
其使用期内实施强制性的定期安全检测。
为此,需要制定法规,编制相应的技术标准;对于
土建结构工程的检测与评估,需要建立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和从业机构的资质认证与监管体制。
凡属已建工程的安全诊断也可一并归入这一行业。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桥、隧、道路等
土建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上,根据需要,加大工程维修费的比例。
2我国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采用可靠度设计方法的经验及问题值得总结。
可靠度方法用于不同
类型结构的先决条件和难度不一,不必强求一律。
建议有关部门在推广可靠度方法于各类设
计规范时,广泛征集各种看法,实事求是,稳慎对待,不宜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