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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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总则
1、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依本细则处理。

2、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

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3、会计组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4、会计组除于总分类账设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添置
1、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请购单,先送会计组查核无法调配时,再按权责规定呈核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2、请购单上应详填物品名称、规格、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3、各企业部除依年度经营计划编列扩充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的效益。

4、自制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呈核后制造,制造按成本,如有差价则作内部损益处理。

三、验收及保管
1、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请会计组编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票据及请购核准文件由会计组编制传票礼款或后存查,第三联则由会计组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业。

2、凡经验收合格及会计组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3、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会计组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

四、调拨
1、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O
2、非经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五、出售及报废
1、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会计组,经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出售。

2、出售时应开具票据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核对。

3、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验收单,送会计组存查。

4、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企管部门,由会计组依法说明,向税捐机关报备。

六、盘点
1、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依电脑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即跟正。

2、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追查责任,并拟具改进意见呈报上级核示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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