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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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

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
(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
(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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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引导。

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

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

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

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

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

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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