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

二、办学行为规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招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因材施教。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安排课程设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合法、合理、透明。

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监督管理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无办学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招生规模、收费标准等办学许可内容的;
(三)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生、超计划招生或者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的;
(四)违反教育教学规定,降低教育教学质量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的;
(六)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