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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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校餐饮服务及食品(含超市售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公司应明确分管食品卫生与安全的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必须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层级责任人。

第三条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

第四条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

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单位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公司要积极组织各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

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管理资料。

第三章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与销售单位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七条食品经营与销售单位的布局合理,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场所、食品加工操作场所、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四章食品从业人员要求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至指定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
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
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认真制定培训
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并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

第五章食品采购要求
第十四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品采购人员必须
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

第十五条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各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
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各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

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各单位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食品贮存及卫生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仓库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

第二十一条建立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

定期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应经常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

第七章食品销售及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立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第二十五条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经营与销售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商品陈列有序。

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不准随地吐痰。

经营场所应定期清扫,保持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

第二十六条建立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各类食品分类摆放,避免交叉感染。

展示食品的货架、用具必须在展示食品
前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保洁、消毒。

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个人卫生。

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定期检查并留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留样制度,应设
专人负责。

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确保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各单位
发现经营与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并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师生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第二十九条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第三十条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各单位加强
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提醒消费者注意查
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做好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工作。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第八章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快速处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食品生产经营与销售单位应依法制定并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

各经营与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

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四条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五条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启动突发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和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并停止制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
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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