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葫芦岛市基层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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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葫芦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6]195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葫芦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6〕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降低广大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 号)、《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辽宁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5〕8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完善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医”联动中的重要作用,以全面落实市、县为主体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和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为重点,切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力争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室,下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综合改革,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综合考虑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等,对现行的用人机制、收入分配机制、补偿机制、管理机制等进行综合改革,提高服务效率。
(二)坚持多渠道补偿,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的基础上,核定各项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