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17页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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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政策依据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2.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9〕24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9〕6号);
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1〕13号)(见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
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据市统计局统计,广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19年度40,562元、2019年度45,702元、2009年度49,519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时间
凡经我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条件的单位,未获得2019年度、2009年度、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上述年度的免税资格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9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自次年1月1日~1月31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即非营利组织的2019年度免税资格在2012年1月1日~1月31日申请,以此类推。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单位,属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其他经市、区(县
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含经市、区(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单位,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六、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见附件2);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其中属市或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须加盖民政局“章程核准专用章”)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单位申请201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9年的情况,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9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去的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于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新成立的单位无需提交);
8.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取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经认定的单位,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可到附件下载《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受理机关咨询电话(区国家税务局34622253、区地方税务局34806458、区民政局84622551)咨询。

附件1 《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9〕13号)
附件2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附件3 《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穗财法〔2011〕13号
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9〕24号)和《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税、地税、民政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二)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县级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未获得2019年度、2009年度、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9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次年1月1日~31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2.受理机关
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
民政局受理,不再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含经市、区和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六份,并附送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7)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三)认定
市级或区(县级市)级税务机关、民政局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县级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通过定期予以公布。

(五)通知
1.经民政部门受理的,由民政部门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2.经税务机关受理的,由税务机关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

(六)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
营利组织不符合免税资格规定条件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二)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第1项情形,认定机构在一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外,其他情形,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三)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县级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关于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财法〔2019〕55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2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国税□地税□
注: 1.由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的申请,民政局需提出认定意见。

2.本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初审单位留存,四份分别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留存。

3.本免税资格申请表请双面打印。

附件3
XXXX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鉴证报告
(参考格式)
合同号:xxxxx字(xxxxx) xxxxx号
报告号:xxxxx字(xxxxx)xxxxx号XXXXXXXX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XX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及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财政和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审查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对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测试、对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了验证、对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和职业推断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查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查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组织基本情况
1. 成立日期:
2. 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地税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3. 地址:
4. 法人代表:
5. 注册资本:
6. 注册类型:
7. 经营范围:
8. 其他: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简要评述客户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审查结论
经对贵单位XXXX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我们确认:(一)设立或登记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是否属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活动范围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范围,是否主要在中国境内发生。

(三)收入用途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是否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分配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财产及其孳息是否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投入人享有财产权利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的投入人是否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注销后剩余财产用途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是否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是否变相分配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免税资格申请前年检结论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申请前的年检结论是否为“合格”(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除外)。

(九)财务核算的审核情况
提示:审核该组织是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提示:1.披露该组织有否存在因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2. 披露该组织有否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行为。

五、附件资料(会计报表)
提示:附列该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中介机构:广州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人员签名并盖章:
执业人员签名并盖章:地址:
报告日期: 年月日说明事项:
1.本报告格式适合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使用,正文的提示在出具正式报告时应删除。

2.本报告格式正文应统一使用宋体四号字(表格除外)、行距为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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