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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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安全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
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急救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
第三条公共安全设施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依法管理,科学规划;
(三)社会参与,全民监督;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共安全设施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
分工,共同做好公共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包括:
(一)制定公共安全设施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公共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
(四)监督指导公共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五)组织开展公共安全设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对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
(二)对违反公共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设施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协调解决公共安全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工作,主要
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设施;
(二)确保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对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公共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改造
第九条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安全可靠、功能完善。
第十条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公共安全设施的建
设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设施的改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提高安全性能;
(三)节约资源;
(四)方便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设施的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立项、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设施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公共安全设施;
(二)确保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发现公共安全设施损坏或者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设施的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护质量。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设施的维护内容包括:
(一)日常检查;
(二)定期保养;
(三)故障排除;
(四)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功能正常。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当及
时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共安全设施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公共安全设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安全设施维护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安全设施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