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单位消毒机、婴儿箱臭氧消毒机企业技术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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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验功 能是否正常。 5.2 电磁兼容试验
5. 2. 1 产品的抗扰度按 GB/T 18268.1-2010 中第 6 章规定的方法试验。 5. 2. 2 产品的发射限值按 GB/T 18268. 1—2010 第 7 章规定的方法试验。 5.3 安全检验 按 GB 28232-2011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4 有害物质检验 按 GB/T 2612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床单位消毒机、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床单位消毒机、婴儿箱臭氧消毒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洁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床单位消毒机、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 GB/T 5296. 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2 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2828. 1-201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4857.5-92 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GBT4857.18-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编制性能试验大纲的定量数据 GB 28232-2011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消毒技术规范 2002 版
3.2 结构要求 3.2.1 产品应经过鉴定,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2 产品各零部件应装配牢固、连接可靠,不易变形和破损,紧固件不应缺失或松动。
3.2.3 产品操作按键应可靠耐用、松紧适度、手感舒适,无卡死、接触不良等现象。
3.3 尺寸偏差要求 产品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装配连接位置间隙≤2 mm。
序号
项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额定电压
2
额定功率
3
臭氧产生量
4
臭氧浓度
5
解析后臭氧残留浓度
6
负离子发生量
7
噪声值
表 2 性能要求 要求
床单位消毒机 AC220V ≤350W 4g/h ≥2.2g/L
≤0.16mg/m³ N/A
≤55dB(A)
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AC220V ≤20W 130g/h ≥0.5g/L N/A
5
7.3.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烈日暴晒并注意防水,不允许受到强烈的冲击和振动。 7.3.3 严禁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质一起运输。 7.4 贮存 7.4.1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包装箱内,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却强磁场作用。 7.4.2 存放产品的仓库应干燥、通风、阴凉,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和有腐 蚀性的化学物品。
7.1.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产品名称、商标 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地址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执行标准编号 产品类别 注意事项 卫生许可证号 合格证 产品保质期
7.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产品名称; 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地址 装箱数量;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包装箱尺寸、体积、质量(净重、毛重);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400 万/cm³/s ≤55dB(A)
3.6 电磁兼容性 3.6.1 产品的抗扰度应符合 GB/T 18268. 1—2010 中第 6 章的规定。 3.6.2 产品的发射限值应符合 GB/T 18268. 1—2010 中第 7 章的规定。
3.7 环境适应性 产品经表中规定的环境试验后,功能应正常。 表 环境适应性
6
3.4 功能要求 产品应可实现表 1 所示的功能。
表 1 功能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床单位消毒机
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1
消毒方式
臭氧
臭氧
2
带显示屏
是
N/A
3
臭氧可调工作时间
0-30 分钟
1-60 分钟 2
4
可设置自动工作模式
可设置 3 种自动工作模式
N/A
5
可抽气、解析臭氧
是
N/A
6
可查询消毒记录
是
N/A
3.5 性能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 2 所示的参数。
试验项目
温度
贮存条件 工作范围
湿度
工作范围 贮存条件
跌落高度或角度 倾斜跌落
跌落次数
床单位消毒机 -40°C〜60°C 10°C〜30°C 30℃ (20〜75)%RH 40℃ 80%RH 12h
N/A N/A
试验条件 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40°C〜60°C 10°C〜30°C 30℃ (20〜75)%RH 40℃ 80%RH 12h 500mm
表 抽样方法
单位:件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大小
接收数 Ac
拒收数 Re
26 〜50
8
1
2
51 〜90
13
2
3
91 〜150
20
3
4
151〜280
32
281〜500
50
5
6
7
8
注:26 件以下应全数检验。
4
6.3 型式检验
6.3.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4 个,2 个送检,2 个封存备用。 6.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项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4 判定规则 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 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5.0 性能试验 5.1 消毒试验
按 GB 28232-2011 中 9.2,9.3 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项目 对空气消毒(在封闭空间, 臭氧浓度,g/L 5~30
指标
室内无人的条件下,作用时 效果 间 30min)
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 2.1.3 的规定
5.1.1 电源适应性测试
产品分别在输入电压为 1.1 倍额定电压和 0. 9 倍额定电压的情况下,按本标准 4. 4 规定的方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T 1019 的有关规定。 7.2.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震的要求,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检验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 件。 7.2.3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 GB 5296. 2 的规定。 7.3 运输
7.3.1 包装后的产品可用正常的海、陆、空交通工具运输。
以底面 4 个边为轴,各跌落 1 次
3.8 安全要求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28232-2011 的相关规定。
3.9 有害物质限量
3
产品的有害物限量应符合 GB/T 26572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法进行检查 4.2 结构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法进行检查。 4.3 尺寸偏差测量 使用钢直尺、游标卡尺等量具测量。 4.4 功能试验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逐一调试产品的功能并验证。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结构、尺寸偏差和功能。
6.2.3 出厂检验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 GB/T 2828. 1 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检验水平 II,接收质量限(AQL)为 6. 5,其样本大小及判定数值按表中规定。
3 要求
3.1 外观要求 3.1.1 产品表面应洁净,无油污色渍,应无可能伤害人体的锐角、毛刺和飞边。 3.1.2 产品的塑胶部件应色泽均匀,无明显气泡、缩水、缺胶、刮伤、开裂等缺陷。 3.1.3 产品的金属部件应无锈迹、腐蚀痕迹和其他机械损伤。 3.1.4 产品的显示屏应无明显划痕、裂纹,信息显示应清晰、完整。 3.1.5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及标志应清晰、完整、位置准确,无明显的褪色现象。
5. 2. 1 产品的抗扰度按 GB/T 18268.1-2010 中第 6 章规定的方法试验。 5. 2. 2 产品的发射限值按 GB/T 18268. 1—2010 第 7 章规定的方法试验。 5.3 安全检验 按 GB 28232-2011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4 有害物质检验 按 GB/T 2612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床单位消毒机、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床单位消毒机、婴儿箱臭氧消毒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洁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床单位消毒机、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 GB/T 5296. 2-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2 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2828. 1-201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4857.5-92 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GBT4857.18-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编制性能试验大纲的定量数据 GB 28232-2011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消毒技术规范 2002 版
3.2 结构要求 3.2.1 产品应经过鉴定,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2 产品各零部件应装配牢固、连接可靠,不易变形和破损,紧固件不应缺失或松动。
3.2.3 产品操作按键应可靠耐用、松紧适度、手感舒适,无卡死、接触不良等现象。
3.3 尺寸偏差要求 产品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装配连接位置间隙≤2 mm。
序号
项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额定电压
2
额定功率
3
臭氧产生量
4
臭氧浓度
5
解析后臭氧残留浓度
6
负离子发生量
7
噪声值
表 2 性能要求 要求
床单位消毒机 AC220V ≤350W 4g/h ≥2.2g/L
≤0.16mg/m³ N/A
≤55dB(A)
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AC220V ≤20W 130g/h ≥0.5g/L N/A
5
7.3.2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烈日暴晒并注意防水,不允许受到强烈的冲击和振动。 7.3.3 严禁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质一起运输。 7.4 贮存 7.4.1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包装箱内,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却强磁场作用。 7.4.2 存放产品的仓库应干燥、通风、阴凉,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和有腐 蚀性的化学物品。
7.1.1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产品名称、商标 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地址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执行标准编号 产品类别 注意事项 卫生许可证号 合格证 产品保质期
7.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产品名称; 生产或经销企业名称、地址 装箱数量;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包装箱尺寸、体积、质量(净重、毛重);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400 万/cm³/s ≤55dB(A)
3.6 电磁兼容性 3.6.1 产品的抗扰度应符合 GB/T 18268. 1—2010 中第 6 章的规定。 3.6.2 产品的发射限值应符合 GB/T 18268. 1—2010 中第 7 章的规定。
3.7 环境适应性 产品经表中规定的环境试验后,功能应正常。 表 环境适应性
6
3.4 功能要求 产品应可实现表 1 所示的功能。
表 1 功能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床单位消毒机
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1
消毒方式
臭氧
臭氧
2
带显示屏
是
N/A
3
臭氧可调工作时间
0-30 分钟
1-60 分钟 2
4
可设置自动工作模式
可设置 3 种自动工作模式
N/A
5
可抽气、解析臭氧
是
N/A
6
可查询消毒记录
是
N/A
3.5 性能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 2 所示的参数。
试验项目
温度
贮存条件 工作范围
湿度
工作范围 贮存条件
跌落高度或角度 倾斜跌落
跌落次数
床单位消毒机 -40°C〜60°C 10°C〜30°C 30℃ (20〜75)%RH 40℃ 80%RH 12h
N/A N/A
试验条件 婴儿箱臭氧消毒机 -40°C〜60°C 10°C〜30°C 30℃ (20〜75)%RH 40℃ 80%RH 12h 500mm
表 抽样方法
单位:件
本批次产品总数
样本大小
接收数 Ac
拒收数 Re
26 〜50
8
1
2
51 〜90
13
2
3
91 〜150
20
3
4
151〜280
32
281〜500
50
5
6
7
8
注:26 件以下应全数检验。
4
6.3 型式检验
6.3.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4 个,2 个送检,2 个封存备用。 6.3.3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项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4 判定规则 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本标准, 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5.0 性能试验 5.1 消毒试验
按 GB 28232-2011 中 9.2,9.3 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项目 对空气消毒(在封闭空间, 臭氧浓度,g/L 5~30
指标
室内无人的条件下,作用时 效果 间 30min)
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 2.1.3 的规定
5.1.1 电源适应性测试
产品分别在输入电压为 1.1 倍额定电压和 0. 9 倍额定电压的情况下,按本标准 4. 4 规定的方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T 1019 的有关规定。 7.2.2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震的要求,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检验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文 件。 7.2.3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 GB 5296. 2 的规定。 7.3 运输
7.3.1 包装后的产品可用正常的海、陆、空交通工具运输。
以底面 4 个边为轴,各跌落 1 次
3.8 安全要求
产品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28232-2011 的相关规定。
3.9 有害物质限量
3
产品的有害物限量应符合 GB/T 26572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法进行检查 4.2 结构检查 用目测和手感法进行检查。 4.3 尺寸偏差测量 使用钢直尺、游标卡尺等量具测量。 4.4 功能试验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逐一调试产品的功能并验证。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结构、尺寸偏差和功能。
6.2.3 出厂检验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 GB/T 2828. 1 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检验水平 II,接收质量限(AQL)为 6. 5,其样本大小及判定数值按表中规定。
3 要求
3.1 外观要求 3.1.1 产品表面应洁净,无油污色渍,应无可能伤害人体的锐角、毛刺和飞边。 3.1.2 产品的塑胶部件应色泽均匀,无明显气泡、缩水、缺胶、刮伤、开裂等缺陷。 3.1.3 产品的金属部件应无锈迹、腐蚀痕迹和其他机械损伤。 3.1.4 产品的显示屏应无明显划痕、裂纹,信息显示应清晰、完整。 3.1.5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及标志应清晰、完整、位置准确,无明显的褪色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