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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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具体条款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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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3、《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
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对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包括市公安机关必须要审核提交上来的刑事案件的报案材料,如果根本就不符合以刑事罪名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这种情况的话是不会立案的,并且不立案的原因会告诉前来报案的人员,控告人在不服立案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